7月10日,全國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權法(草案)。這是繼2001年1月全國人大向全國公開征求婚姻法(草案)意見之后第二次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但是很顯然,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所涉及的問題上,物權法都比婚姻法要復雜許多。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和影響,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否定物權概念的存在。在計劃經濟下,私人之間不允許交易,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絕,私人基于對財產的所有而發生的利益對立更是不能存在,物權概念自然就沒有承認的必要。是市場經濟在中國的偉大實驗,才推動著物權概念的傳播,以及對物權法的迫切立法
要求。
改革開放以后,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認,上世紀80年代的“搞活經濟”,其意義就是要率先實現流通領域的活性化。因此,“經濟合同法”最早應運而生,以規制商品流轉。物的流通得到規制,物在流轉過程中權利歸屬關系的明確自然提上日程。于是,在合同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過程中,物權立法也應運而生。1999年的憲法修改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界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得人們有理由認為物權概念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而2004年3月14日的憲法修訂,則是法律與政治領域的重大變革,從此,雖然“大公無私”仍然是我們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財產”得到了憲法的保護,物權法浮出水面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
早在1998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就開始著手物權法的起草,當時委托專家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組為國家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權法的制定準備草案。當時的設想之一是要制定一部物權法,通過物權法的制定來實現財產關系基本規則的統一、完善和與國際接軌,從1998年開始,打算用四到五年的時間來完成,最終計劃是到2010年之前完成民法典的制定。
在時間過去7年之后,高潮似乎才剛剛開始。7年間,幾乎中國內地所有重要的民法學者都就物權法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他們的爭論點幾乎遍及物權法的每一個條款,著實讓立法者難以決斷。除了受有關方面正式委托的中國社科院和中國人民大學建議稿版本外,一些沒有被邀請參與建議稿的民法界重量級學者也拋出了自己的建議稿,從而將討論推向前所未有的境地。
學者的爭論還只是一個開始,誰的觀點能夠最終說服立法者,從而影響未來,同樣重要。
本次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的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指的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這個定義提到了物權的要點,即直接支配性;不動產和動產作為物權的客體,符合特定的物的要件。但是它未提及排他性,這一點在理論上是否完善對于普通民眾或許是次要的,但是沒有排他性就不足以完全表達和宣示物權法的理念。
物權的排他性不僅是針對其他的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針對政府的公權力。
因此,是否將排他性作為物權定義的一部分,關系到是否能夠,或者多大程度上通過對財產權利的保護來限制公權力的問題。
另外,按照中共十五大報告中的提法,我國的生產關系形式是“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并存”。各種所有制經濟形式,在法律地位上應當是平等的,因此也要求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
有學者提出了“合法財產一體保護”的原則。按照這一基本思路,制定物權法,不應再區分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類別,而著重于財產的取得是否合法。凡是合法取得的財產,不問其所有制性質,在法律上平等對待、平等保護。
無疑,物權法和其他法律一樣應當體現法律的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益等價值目標。同時,物權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著設置、維護所有權成本的降低以及從事侵害產權活動的成本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權界定會促使所有人努力營作以獲取最大收益。
因此,今天全國人大能夠將這樣一部關乎所有“有產者”和“無產者”的法律草案求解于全體公眾,傾聽民聲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但最終是否能夠采納或者在多大程度上體現民意,還需要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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