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李霄峰發自上海
近日,共5編20章268條、已經三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下稱“物權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布全文,廣泛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動產抵押第一次寫進了物權法草案,應收賬款、存貨、股權、專利權
都可以向銀行質押申請貸款,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但業內人士認為,關系到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正常實施的第三方監管制度仍未有效解決,銀行對動產質押貸款仍會相當謹慎。
物權法草案第244條指出: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公路、電網等收費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等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上述權利可以出質。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邱海洋博士表示:“股權、債券、專利權并不是大多數急需資金的企業擁有的,應收賬款、倉單存貨應該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點。”
據統計,應收賬款和存貨是多數企業都擁有的資產,通常有著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更高的擔保價值。在美國,動產擔保物的70%是應收賬款。在中國,企業應收賬款和存貨的總價值已經超過了10萬億元。
此外,物權法草案第235條至第239條指出,在存續、轉變、實現、變賣、拍賣質權時,如擅自使用、出租、處分、毀損、滅失、損害質權,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邱海洋認為,物權法草案雖然將質押權人的部分責任界定為民事責任,但中國目前缺乏信用良好的倉儲機構和有效的第三方監管等關鍵內容并沒有得到解決。在企業抵押、質押貸款中,動產質押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
溫州市商業銀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助理朱小鋒表示:“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對于倉單、應收賬款的動產質押,必須得到倉儲公司和擔保公司的配合。但目前國內倉儲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無法對已經抵押的貨物進行有效的管理并監督其去向,甚至對貨物的真實所有權也往往無法甄別,引發風險。除非信貸員、銀行和監管方、倉儲公司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否則銀行會謹慎放貸。”
為降低動產質押貸款的風險,一些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會要求貸款企業提供保證金。1000萬元的倉單質押,銀行只會給企業700萬元的融資額度。保證金的比例還會依據具體的行業和企業變動,以避免價格風險。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下半年,上海發生了數起銀行動產質押貸款詐騙案件。主要原因是個別借款人串通倉儲公司有關人員出具無實物的倉單或入庫憑證向銀行騙貸;或者偽造出入庫登記單,在未經銀行同意情況下,擅自提取處理質物,給銀行債權的實現帶來風險;某些資產監管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硬件設施落后,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監管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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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動產,包括(車輛、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應收賬款、存貨、票據(支票、匯票、本票)、股權、債券、存款單、知識產權等,在國外都可以納入擔保的范圍,做抵押或質押從銀行獲得貸款。
質權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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