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
住房70年大限可續約
現狀: 一般人所擁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
《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專家:開發商和購房人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和購房款都是以70年的使用期為限的。70年期限到了以后,就該把土地交還給政府。對于住宅來說,70年期限后很可能還在使用之中,那么使用人可以交還房屋,或是向政府申請續期,繼續按照土地的用途交納出讓金。
焦點2
機動車被定為不動產
現狀: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機動車輛是不動產還是動產,但高法曾有一個解釋“車輛以交付”視為轉讓,登記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權轉讓的必要方式。
《物權法》草案條規定: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專家:(草案)的規定已經將機動車明確規定為不動產,車輛的買賣和房產一樣必須經過登記才能轉讓成功,否則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草案作出這樣的規定與我國以前的法律有很大的沖突,因此一系列的法律也應作出變更才行。
焦點3
失物“懸賞”必須兌現
現狀:很多人在丟失了重要財物時,都會“懸賞”,承諾給拾得人一定報酬作為答謝。更多的人都懷有這樣一種心思:我撿到的錢物可以如數歸還失主,但是我的這種行為應當得到一定的回報———還希望失主能給予我一定的物質酬謝。于是近幾年來,拾得人將錢財送還失主同時又索取報酬的事情越來越多,因為缺乏相關法律規范,由此引發的糾紛時有所聞。
《物權法》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專家:“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在我國,將拾到的財物如數上交或交還失主,一直被視作拾得人應盡的義務和一條基本的社會行為規范。為了鼓勵這種行為,物權法沒有規定,遺失人必須支付一定報酬。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從撿到財物到歸還失主,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如代為保管財物、尋找失主等),假如遺失人事先承諾給予報酬,就不能反悔。對拾得人付出的相關費用也應該予以補償。
焦點4
征地、拆遷必須合理補償
現狀:隨著城市發展的加快,拆遷、征地引發的糾紛和矛盾越來越多。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
《物權法》草案規定: 財產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這是繼《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后,對公民私有權的進一步保護。拆遷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個人要服從社會公共利益,這一點毋庸置疑,但這并不表示,必須犧牲公民的個人合法權利。拆遷應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沒有規定的,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焦點5
小區綠地、道路屬全體業主所有
現狀:目前,小區綠地、道路產權糾紛時有發生,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更是在一些地方非常激化。綠地和道路究竟歸誰所有?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是否有權更換?
《物權法》草案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專家: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的產權問題向來爭議很多。很多業主對綠地、道路歸業主所有并不清楚,一些開發商就此賣了兩次綠地。關于維修基金,很多業主在購房時交了錢,但這筆錢是怎么用的,用在什么地方了,業主并不知情。物權法對此做出細致的規定,有利于保護業主的合法權利。
焦點6
相鄰之間不能侵權
現狀:樓下的餐館長年累月把油煙熏到樓上的住戶窗戶上,隔壁的噪音讓人睡不好覺,鄰里之間的類似糾紛真讓人為難。
《物權法》草案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禁止相鄰權利人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以及施放噪聲、光、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專家:《民法通則》也對相鄰關系也有涉及,但相對比較籠統,而物權法的規定則非常細化。實際上,這些權利都是不動產所有權的擴展。既然房子是我的,那么我就有禁止他人進入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不動產所有權的派生。
焦點7
相鄰侵害沒有兩年訴訟時效
現狀:目前我國《民法通則不動產所有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在知道危險的兩年內可以行使請求消除危險權,兩年后則過了訴訟時效。
《物權法》草案規定: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
專家:物權保護不受時間的限制,對物的所有權人非常有利,更有利于保護私有財產。
焦點8
住宅改商用須經業主同意
現狀:隨著經濟的發展,一樓居住的居民所處的位置特殊,有時改作商用可以帶來更大的經濟利益,比如開餐廳等,給其他的鄰居帶來一系列的不方便,但訴之法律卻沒有法律依據。
《物權法》草案條規定: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和將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這兩種情形,均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
專家:這樣的規定,讓其他的業主訴起來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像以前的法律沒有相關方面的規定,相鄰房屋的所有人權益受到侵犯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救濟,最多依賴相關的行政部門采取行政手段,追究將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責任。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黃海霞 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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