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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收走有補償續住補手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7日 07:07 水母網

  水母網7月7日訊根據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一次性出讓的最長期限為70年。近日,多位市民向本報詢問:使用期限到期后房子咋辦?昨日,市土地局地籍科負責同志明確表示:70年后,房子隨土地被收走的可獲國家補償;不收走,可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起開始計算,70年為住宅土地使用權一次出讓的最長期限。一般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周期通常為1至3年,當購
房者變為業主時,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權難保證70年之久。

  對于有市民提出的所購房屋使用年限不到70年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使用年限是根據土地所有者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而定的,國家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一次性出讓的最長期限為70年,并未規定所有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必須是70年,比如假設土地使用者所有方繳納了50年的土地出讓金,政府部門就只允許其使用50年。(楊詩星)責任編輯:姜莉(來源:水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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