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廖明) 7月4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為避免可能的司法地方化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肖虹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至此,肖虹案走出“蘭州勝訴,青島蹲監”的司法怪圈(本報2004年1月7日《拍案驚奇:統一司法 天壤判決》曾做過詳細報道)。
今年36歲的肖虹,是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海欣公司)的法人代表。1997年
3月至1999年6月,肖虹先后以公司名義與澳柯瑪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為澳柯瑪公司在蘭州等地區銷售家電。后來雙方發生了糾紛,2000年3月,肖虹將澳柯瑪公司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后者返還多付貨款并返還利款。蘭州中院一審判令澳柯瑪公司償還原告多付貨款并返還利款共計1557萬元。澳柯瑪公司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終審駁回了上訴。2002年1月,蘭州中院執行判決,從澳柯瑪公司賬戶劃走930多萬元給海欣公司,并凍結了澳柯瑪集團總公司持有的國家股196萬股。不料,幫助肖虹勝訴的幾份合同,卻將她帶上了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在甘肅兩級法院就此事實和糾紛做出生效判決且已執行完畢后,青島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3日拘留了肖虹,青島市檢察院隨后將她批捕,并以詐騙罪提起公訴,稱肖虹偽造合同。同年11月7日,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11月26日,青島中院以詐騙罪判處肖虹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肖虹提出上訴。
同一事實引發的兩地截然不同的判決,經本報等媒體披露后引起軒然大波,法學界一致認為此案例嚴重損害國家的司法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決定,指定天津市司法機關異地管轄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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