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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改革帶來央企高管績效考核問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9:40 國資委網站

  “我們這幾天都在和國資委、財政部的有關部門接觸,請示這個問題怎么處理。”6月27日,一家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副總兼總會計師問道,他所在的公司是股權分置的第二批試點單位。

  這位央企高管所說的“問題”,便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參與的大股東單位將面臨一個現實問題:在財務上,如何處理股權分置改革中大股東單位以各種形式支付給非流通股
股東的對價。

  “我們也在向財政部提議,希望給出一個規則。”一家知名的國字號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說,“畢竟,這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一個新問題。”

  “計入成本還是計入投資,是完全不一樣的”。另一家尚未參加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但已經開始操作方案的大型央企副總也表示了同樣的顧慮。

  在這位央企高管看來,所謂的不一樣,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財務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怎樣入賬,將直接影響對國企負責人的考核。

  財政部、國資委的有關人士也表示,他們也正在考慮,“采取合理的方式處理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產生的這個新問題”。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由于這場歷史性的改革,將可能出現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一些原來懸而未決的改革將會積極推進。

  會計制度的新挑戰

  “不用說了,我知道你要問的是什么問題,找制度處去吧”,6月27日上午,話還沒說完,財政部會計司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就打斷了記者。她告訴記者,這段時間以來,前來詢問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非流通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補償)的會計處理問題的電話絡繹不絕。

  怎樣處理支付對價?計入成本還是投資?是否影響績效考核?多大程度上影響績效考核?考核的方式是否會產生變化?股權分置改革之后,新的問題不斷產生。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股權分置改革對資產負債表不產生任何變動,所以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是大股東要面臨的。”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的邱玲告訴記者。

  一位保薦機構人士認為,對于非流通股股東為私營企業的公司來說,這個問題要好處理得多,“因為私營企業主本身就是出資人,他們非常清楚,支付對價對其來說,到底是成本還是投資”。

  但是,當非流通股股東為國有企業時,這個問題就復雜得多了。怎么入賬,不是企業說了算,而要由出資人國資委說了算,而國資委是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數據,對其任命的國有企業的領導人進行考核和監督。

  “這的確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也正在和國資委、證監會溝通,希望能夠盡快出臺一項辦法,”財政部會計司制度處人士告訴記者。

  但財政部這位人士也認為,在現有的會計制度下,很難找到合理的處理方式。

  從第一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的情況來看,大股東為國企的北京金牛能源是10送2.5,也就是說,總共要送出6666萬股,按每股送出的最低價格4.71元的凈資產價算,大股東河北邢臺礦業(有限)集團公司,至少要付出2億多元。

  這2億多元對于河北邢臺礦業集團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字。

  金牛能源的保薦機構國泰君安投行總部的牛國鋒向記者證實,對于這個問題,他們也在和大股東、國資部門進行溝通,怎么處理現在還沒有定下來,“關鍵是會直接關系到業績和對企業領導人的考核”。

  “即使在國際范圍內,在會計制度方面都很難找到合適的樣本可以參考。”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位會計師認為。

  幾種可能的解決方案

  據了解,目前財政部提出的方案中,主要會有幾種可能的考慮:

  首要的問題便是支付對價是否計入損益表。

  “小的公司還好,數額不會太大,影響面也不會太大,但如果是大公司,那是很嚴重的問題。”榮正咨詢鄭培敏認為。

  他以長江電力為例,“就算按照10送0.7或0.8走,那都意味著十億元左右的開支,這樣大的數目,對大股東來說就不得不認真考慮。”

  一些咨詢機構認為,從過去的經驗曲線來看,由于政策變化、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支出問題有先例,就是在合并報表的過程中核銷掉,這樣對大股東的損益表不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但如果將支付對價核銷,那又會產生兩個新問題。

  “首先要解決以什么名目進行核銷。”財政部一位官員認為。另外,如果核銷,又會與當前的績效考核體系產生矛盾。

  “支付對價之后,大股東持有的股份其實減少,但按照當前的凈資產法來計算,以凈資產×股份,大股東的業績其實是減少了,這樣大股東肯定不干。”一位機構人士認為,“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就算股份減少了,但股份對應的價值沒有減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

  他舉例:以金牛能源為例,大股東河北邢臺礦業股權分置之后,實際持股比例從72%下降到57.6%,按照凈資產法計算總量是減少了,但如果按照市值法,總量可能還是增加的。

  “我個人認為,核銷不是一個很好的做法,核銷本身不符合股權分置改革的對價理念,也不能真實反映非流通股東的財務狀況,”一家央企總會計師說。

  第二種可能的方案是,將支付對價計入損益表。

  但如果計入損益表,按什么方式走,對大股東來說也同樣是影響業績、考核的。

  “我個人認為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上述試點央企母公司的總會計師認為。

  但是,如果計入營業外支出的話,是作為一次性營外支出核銷,還是允許像無形資產一樣,作為遞延費用,分期核銷?

  還有一種考慮的方案是將支付對價算入長期投資。

  支持這種看法的機構人士認為,非流通股東向流通股東支付的這些補償,并不是無償的,實際上是個對價,對價就意味著可能帶來虧損,也可能得到受益,所以,對于非流通股股東來說,這其實是一項長期投資,所以應該可以考慮計入資產收益價值。

  財政部的一位官員表示,到目前為止,這些方案都在考慮,都在討論,但至今還沒有定論。“是否計入損益表,這個大前提也還沒有確定。這可能也不是財政部一家說了算的。”

  績效考核的新說法

  按照現有的考核體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對國企進行考核,上市公司的業績是對國企母公司很重要的考核指標,甚至有些國企的高管也在上市公司兼管理職務。

  根據國資委2004年初制定的《央企負責人績效考核暫行辦法》(各地國資部門也是參考這個辦法制定考核原則的),央企負責人的收入是“年薪=基薪+績效年薪+中長期激勵”,目前中長期激勵還沒有實施,績效年薪考核又根據“利潤指標+凈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增長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來考核。

  所以在股權分置改革一開始,按凈資產考核為主的國企績效考核方式,是否會改為按市值考核,就一直是各界討論和關注的問題。

  但是,會計制度問題,卻將考核問題連帶出來了。

  “比如,會計解決方案中,如果要將支付對價計入投資的話,那前提將是按市值進行考核,只有這樣,才能計算這項投資的收益價值。”一家保薦機構的投行部負責人認為。

  一位國有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也認為,以前,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票因為不能上市流通,所以只能按凈資產來衡量其價值。但是,獲得流通權之后,非流通股股東當然應該按照其流通價格來衡量其價值。

  “股權分置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目的也是讓國有資產在市場的檢驗下能實現保值增值,二者的終極目的是完全吻合的。”鄭培敏認為。

  財政部人士也表示,新規則總的原則是符合和支持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不會讓母公司由此受到較大影響。(作者:李冰 來源:中國國企改革網)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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