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對外開放銀行業相關事項的公告
為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促進我國西部和東北地區的經濟發展,銀監會將實施以下進一步對外開放銀行業的政策措施: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允許外資金融機構
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擴大到昆明、北京、廈門、西安、沈陽。在上述五城市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由其直接轉報中國銀監會審批。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可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擴大至上述五城市。二、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設在西部和東北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銀監會將放寬審核其盈利的資格條件,即從目前考核單家分行盈利,改為合并考核申請人在華所有分行的盈利。三、對外資銀行在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的申請,銀監會在審理時設立綠色通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四、自2004年12月1日起,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華設立代表處,申請人可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同時,銀監會授權各銀監局對本轄區內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更換首席代表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和核準。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外資銀行經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后,在其已獲準的客戶對象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相關規定從事代理保險業務。銀監會在堅持審慎標準的前提下,將加快對外資銀行設立同城支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及衍生產品等業務的審批,為外資銀行在華發展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作者:cbr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