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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破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4日 09:50 華夏時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物權法立法的有關情況。根據新聞發布會和曾參與物權法起草的專家們的解析,《物權法(草案)》已觸碰到體制改革核心難題,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動產登記等焦點、熱點問題作出了相關解釋。

  不動產登記法正在制定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介紹,我國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機構比較多,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家應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王勝明說,按照立法規劃,有關部門正在制定不動產登記法。

  《物權法(草案)》最后規定,在統一的登記制度建立以前,當事人可以向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并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辦理并提供便利。

  王勝明說,統一登記機構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這需要一個過程,所以法律委員會反復研究后做出以上規定。

  國家所有權行使還沒有完全明確

  王勝明表示,國家所有權是一個大概念,應該由一個單位或個人來代表行使。誰來代表和行使這個權力,這個問題有的在《物權法牗草案牘》中明確了,有的還沒有明確,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國有財產從范圍上看,大概劃分為三塊,一塊是耕地、草原、森林、海灘、海域、礦產等屬于自然資源的財產;還有就是國有企業的財產;再就是國家機關,包括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單位的財產。

  國有企業方面,《物權法牗草案牘》第57條明確規定,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和地級政府,依照法規分別代表,不是國務院一家,而是分別代表相應的所有權。

  比較復雜的是國家機關占用的不動產與動產,以及國家投資舉辦和興辦的教育、科學、文衛(像博物館這樣的單位)占用的財產。他們的問題之所以復雜,和文化體制和出版體制正處在改制過程之中有很大關系。

  行政和刑事責任入民法值得商榷

  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產轉讓,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認為,三審稿這些內容值得商榷。這些內容不是民法應該規定的,世界各國也沒有一個在民法典里規定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制定國有資產法,有些問題可以在國有資產法里規定。同理,將行政手段寫進物權法也容易產生副作用,物權法不應該突出這種色彩,以免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不同于私人財產,應有特殊保護這樣的印象。

  住宅土地使用權尚無突破性規定

  特別要提出的是,《物權法(草案)》主要起草人王利明建議物權法需要解決公民房屋所有權的無期限性與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有期限之間的矛盾。王利明認為,從原則上說,公民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不因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屆滿而消滅。土地使用權屆滿后,應當推定公民仍享有該土地使用權,但公民應當支付延長期限的土地使用費。

  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的第一財產,是真正的恒產。學者批評這次《物權法(草案)》明確了國家的物權、集體的物權,但對于住宅、宅基地的私人所有權卻規定得不清晰,這不利于保護私人權益。比如城鎮居民住房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權,怎么辦沒有突破性規定。

  此外,《物權法(草案)》只允許宅基地在本集體內轉讓,這就過于絕對、簡單,不符合時代要求。這種只允許農民到城市買房,不允許城市人到農村買房的規定,不是真正保護農民利益,而是在客觀上使農民的一大財產變成“死產”,客觀上限制了農民宅基地的保值增值。

  (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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