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常菁 發自北京
形形色色的立法聽證會作為一種民主參與立法的形式,已經在全國各地逐漸推廣。但在日前的“聽證制度研討會”上,專家仍然指出了當前聽證立法偏“貴族化”、部分聽證會主持人缺位、聽證程序不完善等問題,以期進一步提高立法聽證的效率,提高立法質量。
“中國搞立法聽證開始的時候都是很‘貴族化’的,這種貴族化是帶著一種演示效益。在大賓館里面,在電視廣播里面,各種媒體上做廣告,搞得很隆重。”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在研討會上指出,聽證會不是“商業演示會”,應當舍棄“貴族化”而趨向“平民化”。
蔡定劍說,“立法聽證實質上就是我們過去的搞立法,我們搞立法是征求意見,開座談會的形式征求意見。現在,變成一種公開的,一種公眾能夠有權參與的這么一種形式。”他認為這種形式也是日常工作的正常手段,而非演示。
蔡定劍曾長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據他介紹,從1999年到2004年底,全國的省一級人大常委會一共搞過39件地方性的立法聽證。其中,立法聽證費用少則的近1萬元,多則達到10萬元。
立法聽證的平民化,一定要解決立法聽證的成本問題。蔡定劍表示,立法聽證一般不應承擔參加者的費用,除非是特別邀請的專家,否則成本太高。“現在由于搞演示性的立法聽證,不少地方已經出現了厭煩搞立法聽證的情緒。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改變這個觀念。”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為,聽證會除了必須平民化以外,聽證會的主持人“角色扮演”十分重要。“聽證會的主持人,他應該是獨立的,他不受申請機關的左右,聽證意見完了以后他就完成使命了。他就把這樣一個根據獨立的聽證程序所產生的聽證意見交給最后的公共的部門,也就是確認部門。”
來自公民參與立法網的熊偉也在“聽證制度研討會”表示了自己的觀點,他說目前《行政處罰法》中的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但“這應該是一種列舉,而不是窮盡”。“在實踐中有些政府部門只將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的這三種情況列為必須進行聽證的范圍,將其他情況不列入聽證的范圍。這很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熊偉說,“所以專家建議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作出法律解釋,將影響相對人和眾多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納入《行政處罰法》第42條或作出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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