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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就物權法立法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2日 10:06 北京青年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就物權法立法答記者問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在回答記者提問 攝影/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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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就物權法立法答記者問

吳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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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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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就物權法立法答記者問

物權法將明確征地和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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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昨就物權法立法有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 作為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一段時間以來物權法的制定受到了社會各界

的廣泛關注。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物權法立法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什么是物權法物業管理只占物權法很小一部分

  物權到底是什么樣的概念?物權法說的是不是都是物業管理方面的內容?王勝明說,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是有關系,但是物業管理只占物權法當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當中都有一個“物”字,但是兩個“物”字的含義不同。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

  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第二,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王勝明說,物權法(草案)269條都是在回答上述三個問題。這部法的直接作用可概括為,第一,定紛止爭。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第二,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范物權人有哪些權利和哪些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王勝明還提到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關于拆遷和征地問題物權法(草案)已明確規定補償標準

  關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拆遷、征地問題,在起草物權法(草案)當中是作為一個重點進行研究的,目前該草案也已對征地和拆遷的標準有明確規定,“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王勝明說,這其中主要有幾個問題:一是拆遷征地的前提條件。按照憲法,包括物權法(草案)也是這樣規定的。拆遷、征地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拆?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征?前提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二是補償標準。這也是發生糾紛最多的問題。實踐當中,從執行的結果來看,有很多地方補償的標準都比較低,這個比較低,是根據現有規定來講的比較低。比如國務院曾經搞過拆遷管理,他們講的是城鎮拆遷的條件。補償應該怎么賠、怎么補。

  原則應該按照房屋的區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房子的面積和用途等,應該按照市場的評估價格來定價。征地過程中的補償問題也比較多。最近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對這個問題也非常重視,并在加強和完善對征地補償標準的指導意見上,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上都非常明確地提出“保證被征地的農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對于這個問題,物權法(草案)也已明確規定征地和拆遷的標準。有國家規定的就要按照國家規定辦。

  王勝明說,據他了解,現在征地最高可以達到土地的補償費加上安置的補償費兩項。最高可以達到前三年一畝地平均年生產總值的30倍,而且有關規定非常明確。如果達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還有降低,還不注意保障的話,應該由當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國有土地出讓以及有償使用的收入當中予以彌補。應當說國務院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于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視的。

  “拾金不昧”應得報酬獲多數法學界學者支持

  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針對物權法(草案)中對“拾金不昧”者給予相應的報酬與“傳統道德”的爭論,王勝明說,拾金不昧與我們老百姓比較密切。關于拾得遺失物是否要有報酬的問題,有以下兩點意見。我們了解,法學界學者多數主張要給報酬。有的規定,撿到東西要給20%的報酬。如果撿到100元,就可以留下20元。我看到有不少國家,包括德國、日本,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的民法典當中也有相關規定,就是拾得遺失物以后返還失主,有權得到報酬。

  王勝明提到如果撿到了東西以后,失主沒有來取,“拾金不昧”者還要保管這個東西。民法不是講權利和義務對等嗎?既然有義務,那么“拾金不昧”者也應該有權利。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有人主張,撿到東西以后,返還失主時,應當得到報酬。這樣可以鼓勵撿到的人更主動地把東西交還給別人。當然這也有另外一種反對的意見,就是從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鋒同志學習,那么到了21世紀為什么撿到了東西還可以不還給你?

  草案規定過細會否很快過時只要規定合理就不會落伍

  針對記者提出的物權法(草案)當中太局限于過于具體的狀況,是否會導致這部法律很快過時,王勝明說,物權法(草案)中涉及的內容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小到空調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問題,所以就涉及物權法的規定究竟如何掌握,這個粗細怎樣掌握,或者是重要性的規定怎樣來評定。我們也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這次第16次常委會會議上拿出的物權法(草案),有不少常委會委員都說比過去有進步,修改得比較好,但是還有不滿意的,就是說有的地方規定得太細,是否還可以簡化。

  至于有些人認為物權法(草案)中有些寫得過于細了,是否以后會落伍,改動起來比較麻煩。王勝明說,他個人認為人們不必有這樣的擔憂。一部法是否有生命力,不在于規定得是小還是大,而在于規定得是否合理,在于體現的精神和原則是否正確。如果規定的法定原則和法律的精神錯了,雖然你寫了具體的問題,背后的法理搞錯了,那么說句實在話,這部法就沒有用了。

  王勝明最后還特別提到如果法律的原則是對的,背后的法理是對的,老百姓是接受的,與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大多數的行為規則是相符的,寫得再小也會有生命力。

  -人事任免

  新任司法部部長———吳愛英

  新華社電 53歲的吳愛英1日被任命為司法部部長。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7號主席令,公布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這一決定。

  原任司法部部長張福森已到任職年齡界限。

  出生于山東昌樂的吳愛英,中央黨校政治學專業研究生學歷,在讀中央黨校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她1971年至1973年在山東大學政治系政治專業學習,后任山東昌樂縣委黨校教員,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縣委副書記。1978年后任共青團山東昌濰地委書記,共青團山東省委副書記,山東省婦聯副主任、主任。1993年后任山東省副省長,1998年后任山東省委副書記,2002年后任山東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2003年11月后任司法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她是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

  新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

  新華社電 60歲的田成平1日被任命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7號主席令,公布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這一決定。

  原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鄭斯林已到任職年齡界限。

  出生于河北大名的田成平,大學學歷。1968年2月參加工作,196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他1962年至1968年在清華大學土木建筑工程系給排水專業學習,1968年后在安徽霍邱西湖軍墾農場勞動鍛煉,1970年后任北京石油化工總廠、勝利化工廠宣傳科干事,北京石油化工總廠團委書記、總廠前進化工廠黨委副書記,1983年后任燕山石油化工總公司黨委副書記。1984年后任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1988年后任青海省委副書記,1992年后任青海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1993年后任青海省委副書記、省長,1997年后任青海省委書記,1998年后任青海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1999年后任山西省委書記,2001年后任山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他是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

  山西省委主要領導同志職務調整

  新華社電 日前,中共中央決定:張寶順同志任中共山西省委書記;田成平同志不再擔任中共山西省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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