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等,就物權法立法的三大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題一
制定物權法有哪些作用?
王勝明說,物主要指動產和不動產,物權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制定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對物享有什么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么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王勝明說,這部法律的直接作用可以概括為:一是定分止爭,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是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范物權人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哪些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問題二
不動產如何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草案對《物權法》的調整范圍、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等作了詳細規定。按照這個規定,物權客體的不動產和動產都將受到法律保護。
《物權法》草案也對相鄰關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規定。另外,草案內容對人們生活中諸多重要產權問題都制訂了具體詳細的保護條款,例如對于人們最關心的房屋問題,草案對業主權利諸方面作了詳盡規定,其內容不但涵蓋城市住宅小區的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問題,甚至還涉及相鄰關系中的滴水、采光等非常細致的內容,可以說盡量從細節上維護業主的利益,以充分體現保護私有財產和保障人權的憲政精神。
問題三任何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昨天有記者問:國有企業高層的管理人員,以低價的方式收購,比如將財產轉讓,現在怎樣進行保護,國有企業才不受到侵犯?
王勝明委員說:物權法當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對于動產、不動產享有的這四種權利,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在法律當中就有一個代表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規定,這就回到了企業管理者的問題。
據新華社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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