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652號
2005-06-23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已取消的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審批事項的后續管理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以下簡稱《通知》)第十八條的規定:在《通知》執行前(2004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尚未完成審批的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為便于各地具體掌握,現對此補充規定如下:
《通知》下發執行前發生的尚未完成審批的事項,不論合同簽訂日期及是否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均應根據《通知》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不再履行審批程序。已繳納營業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第2項的規定,攜帶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技術轉讓許可文件和技術轉讓合同,到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辦理抵交或退稅手續。
上述尚未完成審批的事項,是指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批程序的減免稅申請,以及雖未受理,但屬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已實際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的技術轉讓合同。國家稅務總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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