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今天閉會 多數委員建議進一步對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
本報訊 (記者 李潔) 今天,在表決各項議案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將閉會。而此次進入三審、給公民保護私有財產“撐腰”的物權法能否馬上“出爐”是老百姓關心的事情。今天上午,記者了解到,由于關系到公民切身利益,全國人大
常委會對此非常謹慎,物權法草案將進一步征求各方意見后,再進行修改完善。因此,并不在今天會議的表決之列。另外,多數委員建議進一步對草案征求意見。
路甬祥副委員長說,物權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涉及面很廣,社會上非常關注。我覺得在這次會議認真審議后,是否可以考慮更廣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充分發揚民主,把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備,提交明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大力宣傳。
1 拆遷征收補償 措施還需細化
征地、拆遷補償不到位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多數糾紛的導火索。針對這一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面對拆遷涉及的法律空白,此次物權法草案補償到位。
按照最新的三審草案,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委員建議:
“‘保證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樣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現在有的人是給多少錢都不肯搬。”陳建生委員提出,制定法律既要考慮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慮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協調好。
2 “善意取得”的規定有“縱容贓物買賣”之嫌
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這就是草案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
委員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楊梅喜認為,草案這一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會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所以應該在完善市場交易秩序的情況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該規定。
“比如作案人盜竊了汽車,汽車的發票等各種憑證都有,作案人把價值10萬元的車4萬元就當了。丟車人去典當行追贓時,按照目前草案規定,車主應該把4萬元錢付給典當行,車主肯定不干。如果在法院判決盜車犯罪嫌疑人時失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盜車賊有錢還好說,但如果他把贓款揮霍了怎么賠償失主?
“還有一些故意買贓物的人會鉆空子,只要手續齊全的贓物他就敢買,反正案發后被盜搶的人得把買贓的錢還給他,他橫豎不吃虧。”
3 小區公用面積費用分攤要公平
經過修改、補充,三審中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這意味著,小區會所、車庫、綠地如無約定,則歸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房產除了房屋本身外,還有空間、環境、配套等相應的權益,這些都屬于物權的相關部分,而這恰恰是以往法律中未明確的部分。物權不清,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的權利與義務就不清,糾紛也就會經常發生,而業主在此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
委員建議:
李連寧委員則對草案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費用分攤問題提出意見。他說,按照草案的規定,對這一費用分攤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部分所占比例來確定。這樣的規定不太切合實際,也不太合理。因為現在在一個小區里住房確實有面積大小之分,但業主在買房子的時候,房款是按大小面積支付的,物業費也是按房子面積分攤的。對公共部分,不論是電梯、綠地還是道路,都是小區業主們平等共享的。
這些平等共享部分費用讓一些人多攤,不完全合理。對沒有約定的這筆費用應采取按戶分攤的辦法更合理。
4 “拾金”能否“昧” 別升到法律層次
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這就是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引起廣泛關注和較大爭論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規定。
楊國梁委員對上述規定的后一項表示贊成。他說,公開懸賞尋找失物后支付承諾的報酬是誠信的表現,應當在法律中予以認可。但是,他對前一項規定提出異議:權利人在正常領取遺失物的情況要支付保管費用,這等于認可拾到財物的人可以索要回報。這樣規定雖然適應了一些司法審判的現實需要,但是卻與中華民族歷來提倡的拾金不昧的傳統道德產生了矛盾。
5 物權應得到限制
鄭成思委員建議,要加上對物權的權利限制。任何私權,尤其是像物權這樣的絕對權,一方面要保護,另一方面要防止權利的濫用。任何私權,如果不受合理的限制,就會妨害別人行使權利。物權法草案第1章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保護等統統有了,就是沒有權利的限制,所以建議加上權利的限制。“打個比方,為保護文化遺產、公眾旅游參觀,諸如魯迅的故居、曹雪芹故居這樣的歷史建筑,不管今后房產的所有權人更換為誰,他都沒有權力改動房子的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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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為何物?
物權法草案中對于物權的表述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而“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兩部分。簡單地講,物權,實際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如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質押權等權利。物權對權利的保護比合同權利更強,就在于權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斥他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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