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的內涵
盡管公司治理受到各個國家以及理論界的重視,但目前對該詞仍沒有確切的定義。眾多學者已經從多個角度對它進行了解釋。盡管尚不存在有關公司治理的一致定義,但是理論界普遍認為公司治理應包括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個方面。公司內部治理主要是通過一種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經理人員、職工之
間的關系(錢穎一,1995)。這種安排是在公司各個利益主體之間進行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簡稱控制權)有效配置的一種產權安排,這種產權安排從本質上決定了公司內部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外部治理主要是通過公司外部控制權市場、經理人市場以及產品市場的競爭作用來實現的。外部市場會向外界傳達出足夠的有關公司的經營信息,繼而對公司的運營及經營者行為進行客觀的評價,從而形成一種競爭的市場環境和交易成本低廉的優勝劣汰機制,以達到對公司經營者進行有效激勵和監督的目的。
二、產權安排與公司治理結構
(一)相關理論基礎
公司治理結構即公司內部治理,通常是指“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張維迎,1999),廣義地講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張維迎,1999)。所以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產權制度下的權力分配結構。實際上,它強調的是圍繞公司產權關系所作出的權利安排,在這種權利安排所規定的責任和利益邊界下,各相關主體相互間發生關系、作用,在運動中達到一種制衡狀態,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是和產權的界定和安排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有很長一段時間,學者們都視企業為一種“團隊生產”方式,但從阿爾欽和德姆塞茨以來,經濟學家們開始將重點從使用市場的交易費用轉移到解釋企業內部結構的激勵問題上,他們提出:為了解決團隊成員的“偷懶問題”,應該讓監督者也能夠占有剩余收益,以鼓勵其監督的積極性。我國學者張維迎進一步提出這些監督者還必須是團隊固定投入的所有者,因為由非所有者的監督者監督投入品的使用成本過高。
經濟學家們在上述的邏輯基礎上,經過進一步的理論推演和擴展,終于在就解決企業面臨的兩個基本問題(一為激勵問題,二是經營者選擇問題)上達成了基本的一致:為了實現企業效率最大化,在契約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的安排與控制權的安排應該相對應。這一對應是公司治理結構背后的理論邏輯,也是理解全部企業制度(包括治理結構)的一把鑰匙。其中“剩余索取權是相對于合同收益權而言的,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額(利潤)要求權”,而“剩余控制權指的是在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張維迎,1999)。
產權制度的結構安排決定了產權的保障程度和產權的完整度,當產權存在殘缺時,其相應的權能和權益均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出資者、經理層、債權人和員工等各個權利主體在預期自己的合理產權時,會考慮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出于經濟理性的考慮,最終會形成各司其職、互相鼓勵和制約的權利關系。股東作為出資者,能夠決定公司合并或解散等重大決策,享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投票權。董事會與股東們是一種信托關系。出于對董事的信任,股東將財產委托給董事會經營,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享有廣泛的權利,股東不得任意干涉公司的經營活動。公司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是委托與代理的關系,董事會通過與經理人員簽訂合約,聘用經理人員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也成為獨立的活動,并由職業經理人員進行掌管。公司治理結構中還專門設有監事會,以便監督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行為,保證董事會和經理層正當地履行職責。由此可見,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就在于使公司中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形成一種制衡。而產權的合理安排會實現這些產權主體的最優結合,會把相關利益主體相應的權利和利益界定清楚,從而實現企業財富最大化的目標。
(二)產權安排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表現
1.產權安排決定公司治理的主體根據出資人的持股數量,股權結構可以分成高度集中型、過度分散型和適度集中型三種。在高度集中型股權結構中,第一大股東由于持股量大,處于絕對控股地位,其他股東對公司的作用相對較小;在過度分散型股權結構中,股東數目很多但持有的股份有限,不會有絕對或相對控股股東;在適度集中型股權結構中,有數量相對較多的大股東但沒有絕對控股股東,各大股東相互制約,共同參與公司治理。一般地講,適度分散型股權結構是一種較為理想的股權結構,它不僅存在公司治理主體,也避免了由于股權過于集中造成的大股東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和股權過于分散而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2.產權安排決定公司內部的控制權結構
經理階層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利益相關者(債權人、工人、供應商、客戶等)的利益是有差異的,經理階層在日常經營中必須掌握一定的控制權,但這種控制權必須受到制約,否則其行為就會損害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按照產權理論的分析框架,企業的契約性控制權可以分為特定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前者指的是那種在事前通過契約加以明確確定的控制權權力。在現代企業中,特定控制權通過契約授權給經理階層,形成了高層經理人員的經營控制權,包括日常的生產、銷售、雇傭等權力。而剩余控制權則由董事會擁有,比如任命和解雇總經理、合并與拍賣、重大投資等戰略性決策權。經理階層和董事會分別掌握公司的經營控制權和決策控制權,一方面經理階層能夠充分行使其職權,另一方面其權力也會受到董事會的制約,這種制約保證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有利于公司治理目標的實現。
3.產權安排決定了公司內部控制權的分配
在現代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并不是掌握經營控制權的唯一主體。除了高層管理人員外,公司內部的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人力資源也屬于公司的核心資源。離開他們,企業的其他資源就無法發揮正常功能,企業的實力和競爭力就會受到削弱,因此企業的技術階層和管理階層將共享經營控制權,這是由這些特殊的人力資本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隨著信息經濟和知識經濟的到來,技術階層在公司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因此,技術階層在經理階層的領導之下,也應該掌握公司一部分的經營控制權,分享控制權帶來的控制權收益。
三、競爭與公司外部治理
如前所述,產權安排對于企業資源的配置效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機制。但是,以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1997)和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郎以及我國學者劉芍佳為代表提出了超產權論的觀點,認為競爭才是企業治理機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證條件,競爭會迫使企業自動改善治理權利。如當美國計算機行業由壟斷市場結構變為競爭市場的時候,迫使IBM公司放棄職工終身雇傭制,消減調整職工隊伍,再造企業治理機制,從而使IBM扭虧為盈(劉芍佳,1998)。超產權論進一步闡明了由產權安排所產生的激勵機制只有在競爭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驅動企業改善機制,提高效益。
產權安排并不能完全解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除了注重由產權安排所決定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外,公司外部的競爭機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升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中,充分而公平的外部市場不僅為監督和約束經營者行為提供了評判依據,而且也為這些監督和約束的實現創造了必要的機制和適宜的環境。因此,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構成了公司外部治理的核心,這一市場體系主要包括控制權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產品市場。
(一)控制權市場
公司控制權市場又稱接管市場,是指通過征集股權或投票代理權取得對企業的控制,達到接管者更換不良管理層的目的。控制權市場的交易類型分兩類:并購和代理權競爭。并購指并購方通過兼并、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直接購入股票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達到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聯合控股,進而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代理權競爭是由某個公司的不同股東組成的不同利益集團,通過爭奪股票委托表決權即投票權以獲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從而達到更改公司管理者或公司戰略的目的,是持異議的股東因不滿現任管理層的政策或經營績效而與公司管理層或公司實際控制者之間爭奪公司控制權的另一種方式。
(二)經理人市場的競爭
競爭性的經理市場可以使經理人員能夠根據自身條件在企業之間或企業內部不同崗位上自由流動,并且由市場決定其價格,即薪金。這樣,經理的提升或降職就由其經營業績和經營能力決定。在市場競爭中被證明對股東負責、有能力的經理人員就會被高薪聘用;相反,會被替換,甚至被逐出經理人市場,永遠不再被聘用。所以,在位的經理人員會十分珍惜自己的地位和聲譽,盡心盡力地經營和管理,努力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和市場價值,從而在經理人市場上建立良好的聲譽,提高自身的人力資本價值。所以這種競爭能讓經營者把自身利益與股東利益聯系起來,避免短期行為,實現長期利潤最大化。
(三)產品市場的競爭
產品市場對于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它能夠對經營者產生有效的約束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商品市場上,不能夠生產出在價格和質量等方面有競爭力的產品,那么它就會疏遠買主并且失去市場份額,妨礙公司的發展和壯大,如果情況進一步惡化,公司就會被收購或者破產被清算,經理人員很可能因此而失去工作;即使沒有發生這種情況,經營者自身的利益也會受損,因為在現代公司中,經營者的相當一大部分收入是與剩余索取權相聯的股權收益,糟糕的經營業績意味著年薪收入的縮水,有時還可能使得手中的股票期權變得一文不值;另一方面,企業經營績效好壞是衡量經營者管理水平和經營才能的標準,產品市場上競爭的失敗會使經營者們的名譽受到損害,對經營者在經理人市場上的競爭造成負面影響。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經營者會努力好好經營,減少代理成本。
筆者認為超產權論所倡導的市場競爭對公司治理的完善確實有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過分強調競爭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而輕視甚至忽視產權安排的基礎性作用是不可取的。這是因為,市場競爭是以產權明晰為基礎,產權模糊必然引起競爭不公平。依據馬克思的觀點,產權規則的確立是市場交易得以產生和運作的基礎,沒有產權制度,就不可能產生也不可能進行市場交換,更不用說市場競爭了。而且,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市場是為參與者進行未來收入流控制權轉讓的過程,它關注的是未來收益和成本流所有權和控制權的交換。所以,市場交易是商品交易和制度交易的有機統一,市場交易的有序運作和市場競爭的公平展開,必須輔之于一套市場制度規則,其中核心的便是產權規則。由此,要做到充分而公平競爭,其前提和基礎是必須明確產權。
另外,市場有效的競爭必須以完善的市場和必要的制度建設為前提,否則很可能出現無序競爭甚至是低效競爭。正如科斯所言:產權制度的建立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在正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中,產權界定直接影響市場的有效運作和最終績效。在我國,市場不是自然演進的,而是市場化改革中人為推進的市場,無論是市場規則制度的建設或商業習慣的形成都還不很完善。因此,在這種不完善的市場環境下過度強調競爭的重要性,很可能會引發企業競爭地位的不平等和尋租型行政壟斷的發生,不但發揮不了市場競爭的應有功能,反而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因此,我們在尋求完善公司治理的策略時,應以根植于產權基礎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匹配為基礎性手段,實現各利益主體責、權、利的有機統一,提高公司內部治理效率。但也要看到治理機制的完善不能僅依賴于來自產權安排的激勵,同時還需借助來自外部市場的競爭機制,通過內外部公司治理機制的改善來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作者:田銀華龍翠紅 來源:《管理科學》)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