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本報特約記者 張剛 發自北京
描述同樣一處房屋,法律術語由“地上附著物”變為“不動產”意味著什么?
6月28日,一位曾參與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工作的專家在評價物權法三審稿時,特地向記者提出,物權法草案中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如果法律將此確定下來,對個人而言,將意味著補償的規范化,甚至意味著補償力度的加大。
補償:以財產權的名義
按照這位專家的理解,不動產實際應該包括土地和房屋,而這也是國際慣例;一旦把房屋作為“不動產”而非“地上附著物”來對待,就意味著,房屋也是要登記發證的財產,憑借登記發證的產權,就有權利獲得補償。
由此,如果征了農民的地,又拆了農民的房子,那么,“房子也應按照財產來補償,它應該比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要高。從這個角度來講,我覺得對農民房屋的補償加大了。”
同時,城市的拆遷補償也會發生變化。“以前的補償,沒有明確地錢與房子的錢,混在一塊了。”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給予適當的補償。“按照物權法的這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了,也補償了,那么土地上的財產呢?因為房子和土地合在一起才是不動產,所以就不能只補助房子的錢,土地財產也應該補償。從這個角度來講,征收或者拆遷的時候,也應該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與這位權威專家的看法一致,遼寧大學法學院的郭潔教授也于近日提出,國家征地拆遷,以往對被拆遷戶的補償往往帶有“補貼”、“政府照顧”的形式甚至“安慰色彩”,但從法律角度上講,這種補償是必須的,也是公民應享的權益。
這位專家同時還提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后,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仍有利于公民財產的保護。
按照規定,住宅用地使用權是70年,工業用地是50年,商業用地是30年。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如果繼續使用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申請,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
“這里面都沒有涉及地上物的補償問題,其中只有這么一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給予相應的補償。我的理解是,你使用了60年,可能給你10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但還是沒有涉及地上的建筑物的補償。”
“按照物權法草案的立法精神,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后,土地的財產權就不用補償了,但是房子的財產權還是要補償的。”
承包經營權“物權化”
這位權威專家認為值得關注的,還包括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問題。
按照以往的做法,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是由合同法來調整的。“物權法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照搬過去,其實已經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了,它已經把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了。承包經營權寫進物權法之后,這就是農戶的財產權,以后再發生征收的話,就要進行明確的補償了。”
事實也正如這位專家所說,物權法草案規定,征收承包期內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而在目前,盡管《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界定了承包經營權,但是,現行相關法律卻沒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問題作出規定。“今后,土地管理法也應該在物權法這個立法精神下進行修改。”
產權保護將更有力
“現在很多的土地問題都是跟產權有關的。”這位專家直言,而很多土地問題歸根結底都會集中于兩點:一是土地產權制度不合理、不完善,二是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但可以預期的是,物權法草案中的這些規定,對動產與不動產的保護將更加強有力。
回顧此前的2002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國土資源部的“征地制度改革課題組”合作,進行過一次涉及16個省份的征地制度大規模調研。一系列的問題在調研中得以暴露,最為突出的就包括:政府征地范圍過寬,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失地農民的安置難以落實,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等。
這位專家同時向記者透露,與之相應,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出臺《土地征收征用條例》,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土地征收征用條例》在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的年度立法計劃里都有,而且位置靠前,是屬于年內出臺類的。”
而在此前,也有權威人士透露說,由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牽頭的征地制度改革中央文件起草工作,今年可能也會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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