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 本報記者 郭宏鵬
接到法院判決書的那一刻,黃英(化名)的心里有些苦澀。她沒想到,本可能成為財源的3套房子現(xiàn)在卻成了沉重的負擔。
2002年7月19日,黃英一次性向福建省廈門市中建公司購買了3套住宅,總共向中國銀
行廈門開元支行貸款144.9萬元,貸款月利率為4.2‰,她以等額方式按月歸還借貸本息。但從2004年5月起,由于經濟原因,黃英停止向銀行支付按揭貸款,累積未按期支付本息超過3期。之后,該行向黃英發(fā)出《全部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但她仍未還款,于是,今年4月4日該行將黃英告上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黃英必須在判決生效15日之內支付3套房產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否則她抵押的房產就將被處理以補償銀行的損失。
“像黃英這樣由于超前消費而無法按期還貸的例子并不少見。”在銀行房貸部門工作多年的張先生告訴記者。“花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已成為近年城市年輕一族的消費口號,他們買房貸款、裝修貸款、購車貸款、添置高檔家俱還是靠貸款。這些負債消費者,被稱之為“負翁”。令人擔憂的是,這些“負翁”大都是40歲以下的年輕人,一般并沒有很牢靠的經濟基礎,由于超前消費,致使借款額度超過了他們還款的能力范圍。因此,在風風火火超前消費、負債消費的背后,潛伏著巨大的還貸風險。為此,有金融人士呼吁盡快建立個人破產法,以規(guī)避債權人風險。
建立個人破產法是否真有必要?該不該讓城市“負翁”破產?近日,記者在廈門走訪了相關人士,試圖從法律角度審視城市“負翁”現(xiàn)象。
銀行:高負債率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
“應當一分為二看待城市‘負翁’現(xiàn)象。”中國農業(yè)銀行廈門市湖里區(qū)支行副行長林光說,“負翁”的出現(xiàn),是消費者對未來預期有信心的表現(xiàn),但是,“負翁”的負數(shù)絕不是越大越好,如果負債率過高,抗風險的能力就很脆弱。一旦宏觀經濟出現(xiàn)波動或個人患病、下崗,“負翁”的預期收入就會降低,引發(fā)拖欠或無法還貸現(xiàn)象。“今年,在銀行調高貸款利率后,高負債率個人和家庭勢必承受著更沉重的利息負擔。日前,央行又將超過時間不還房貸的罰息調整為“在借款合同標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到50%”。如果大量“負翁”還不起債,可能引發(fā)社會動蕩。
據了解,為了規(guī)避風險,廈門市各大銀行正在提高住房貸款的申請門檻。今年5月,廈門市銀行行業(yè)公會召集各大中資銀行負責人,共同制訂了《關于統(tǒng)一個人住(商用)房貸款管理公約》,廈門中行、建行等10家銀行負責人都在公約上簽了字。公約規(guī)定,購買新房的貸款,各銀行最多只能批準購房款總數(shù)的七成(過去購買新房可以申請到八成貸款)。公約還規(guī)定,購買第一套房產屬于消費需要,最低利率下浮10%;買第二套住宅就沒有利率優(yōu)惠了;如果是買第三套住宅則在最低利率的基礎上至少上浮10%,上限沒有規(guī)定。此外,公約還明確規(guī)定了對于逾期不還按揭貸款和有這方面記錄者的處理標準。如有銀行違反這一公約,其他銀行可以向紀監(jiān)局、行業(yè)協(xié)會投訴。
法院:信用缺失成監(jiān)控難點
記者從思明區(qū)法院了解到,該院從2001年至2004年受理有關銀行個人貸款糾紛分別為321件、336件、305件、364件。但今年僅1至6月,思明區(qū)法院就已收到有關銀行個人貸款糾紛案400多件,其中絕大多數(shù)是住房貸款拖欠。該院研究室總結出拖欠還貸案件的幾個特點:其一,這些個貸糾紛多為大數(shù)額、長年限貸款,貸款額度多在5萬元至60萬元之間,貸款年限多在10年至20年之間,且基本上集中在車貸與房貸業(yè)務上;其二,年輕人多、外地人多。在這些個貸糾紛中,債務人65%為40歲以下的年輕人,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外地來廈工作人員。他們一般并沒有很牢靠的經濟基礎,但往往由于受超前消費觀念的影響,或者對未來的收入預期過于理想,致使借款額度超過了他們還款的能力范圍。
思明區(qū)法院分析認為,個人住房貸款屬于中長期信貸,其還款期限通常要持續(xù)20年至30年左右,在這段時間中個人資信狀況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信用缺失以及個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況很容易發(fā)生。由于這部分人工作單位與收入不穩(wěn)定,或者不夠高,他們常常通過所在單位或到朋友的私營企業(yè)開出很高的收入證明,甚至不惜用制造虛假資信材料來獲取銀行貸款。這些做法銀行是難以監(jiān)控的。
律師:建立個人破產法有利于維護經濟秩序
對于個人破產是否立法的問題,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慶中在接受采訪時直言不諱地說:“個人破產制度,有比沒有好。”他認為,目前個人資不抵債而引起的債務糾紛不斷增多,當人們求助于法律解決時,由于個人破產法的缺位,在此類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債務人由于沒有償還能力而造成無法執(zhí)行,致使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真正保護。
他同時認為,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債權人只好尋求司法救濟手段,難免增加了訟累及司法資源的耗費。更有甚者,一些人還使用綁架、恐嚇等手段進行救濟,從而破壞了社會秩序。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債權人的債權能夠通過該制度得到公平受償,因而能擺脫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事實上債權作廢的困境,社會中復雜的債務關系反而會簡單化與清晰化,根本上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
福建天勝聯(lián)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朝東則表示,對防范個人債務風險,個人破產法肯定是個好東西。但個人破產法實施的前提,是國家有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而目前我國對個人財產還缺乏一整套申報、監(jiān)督的法律法規(guī),如果現(xiàn)在倉促出臺個人破產法,可能會成為某些人逃債的避風港,從而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專家:信用體系缺失不能成為推遲立法的理由
對于有人認為目前在中國出臺個人破產法和相關制度還為時尚早的說法,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健雄并不認同。
他認為,中國目前已經進入一個貸款消費時代,而貸款的法律風險和個人不理性的消費行為,都會使得自然人破產問題越來越多,不正視這一現(xiàn)實是不行的。他說,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信用體系的支持。但是,破產制度是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正常現(xiàn)象,它反映了一個社會綜合管理水平。在美國160萬宗破產案件中,個人破產占95%。香港去年申請個人破產的也達到了兩萬多人。從消費市場的繁榮程度和個人破產數(shù)量的關系來看,兩者成正比關系,一定數(shù)量的個人破產說明消費信貸市場需求旺盛,在防范個人信貸風險的同時,還能刺激和帶動經濟增長。因此,目前信用環(huán)境的缺失不能成為推遲立法的理由,相反,加快個人破產的立法可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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