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鞍山市出臺《鞍山市工會組織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施方案》,今后凡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參考職工的意見。即:國企改制方案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審議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國企按何種方式改造、改造后對原企業職工怎樣安置,將由職工“說了算”。
鞍山市已經初步構筑了國有經濟以鞍鋼為主、地方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的所有制發展
格局,國企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然而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有的企業改制程序操作不規范,改制方案不經過職代會審議,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問題;有的企業將工會組織隨意撤銷或合并,對職工的經濟補償不落實,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還有的企業未能妥善處理激化的矛盾,引發職工群體上訪,阻礙了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影響了職工隊伍和社會的穩定。到今年末,鞍山市還將有82戶國企陸續完成重組改制,嚴格規范企業的改制行為尤顯必要。
按照出臺的方案規定,今后鞍山市各縣(市)區、局(公司)及改制企業工會主席必須是同級改制領導機構成員,主動參與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調研、論證和制訂,并監督實施;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審議表決通過;不得用職代會主席團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堅持到會職工代表達到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須占全體職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為有效。
在處理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問題上,方案要求各級工會組織今后要積極督促企業將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于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的各種債務和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對于企業需要裁減的人員,要督促企業一次性兌現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等各種債務,補償拖欠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同時,要監督企業改制后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協助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工作。
另外,今后企業改制的方案、程序步驟、職工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障以及資產處置、股權分配等重大事項必須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定權,促使企業改制依法規范運作;在企業改制中,無論企業如何改制,都不能隨意撤銷工會組織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并歸屬到其他部門,已經合并或與有關部門合署辦公的要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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