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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對接制度化軌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9日 13:38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李明三 北京報道

  我國又一部具有戰略性和全局性的法律正在啟動。

  6月25日,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建設節約型社會國際研討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副主任馮之浚發言指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已經成立了《循環經濟促進
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同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

  在25日的研討會上,發改委主任馬凱透露,循環經濟的立法工作已經被列為發改委近期工作的重點,他要求“抓緊制定和修訂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規,解決無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問題” 。

  用立法推動循環經濟

  “身后有余忘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 馮之浚引用《紅樓夢》中的詩句來形容《循環經濟促進法》立法工作的緊迫。

  下面這組數據可以為這種緊迫做注解:我國單位能耗平均比世界先進水平高了40%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要比發達國家低15~25個百分點;礦產資源的總回收率大概是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了20個百分點;與此相對應的是,大氣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占到GDP的3%~7%。

  馬凱的心情同樣急迫。他在研討會上說:“中國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我們的經濟增長仍然是依靠資源的高投入來實現的。”

  為緩解資源不足的壓力,馬凱提出要構建新的增長模式和消費模式,建設節約型社會,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資源的利用方式要從“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性直線過程,向“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反饋式循環過程轉變。

  與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相比較,循環經濟要求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的基礎上發展經濟,使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必須有法律保障。”發改委副主任姜偉新在會議發言時指出,發改委當前重點推進的幾項工作中,就包括配合全國人大環資委員會研究、組織、起草《循環經濟促進法》,依法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構建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

  《循環經濟促進法》并不是中國第一次為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立法。

  在此以前,全國人大已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促進法》與這些法律又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如何將它們納入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內進行綜合考量,是馮在起草《循環經濟促進法》時要解決的一個棘手問題。

  “我們現在的環境污染法、大氣法、水污染法,除了《清潔生產法》以外,都有很大的末端治理的色彩。”在馮看來,將目前已有的這些法律納入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進行綜合考慮,是起草《循環經濟促進法》時要解決的一個棘手問題。要充分考慮到循環經濟模式與末端治理模式有著本質的差別,二者體現在立法方式和立法理念上也會有所區別。

  在這一點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周宏春與馮不謀而合。他說:“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中的一些制度,其著力點是末端治理,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污染防治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循環經濟促進法》不是要進行細枝末節的修改、補充和調整,而是一次真正意義上的升華。”馮說,起草《促進法》時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把已經有的或者將要設置的法律法規做一個總體的安排。

  他認為,“發展循環經濟包括企業、產業園區、城市與區域及全社會四個層次,這些層次由小到大依次遞進,內容和要求各不相同。”

  《促進法》的框架設計

  《循環經濟促進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馮之浚透露了部分細節。

  《促進法》法律設計包括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濟激勵手段和措施、激發公眾參與的手段和措施、政府和有關本體的義務責任等,其框架由九大部分組成,分別是:循環經濟的發展規劃、全社會的綠色消費鼓勵制度、產品回收利用制度、循環經濟發展激勵制度、相關的中介組織服務制度、公眾參與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重點污染企業必須實施循環經濟的強制措施、循環經濟的科技支撐和示范制度。

  從這些細節可以看出,《促進法》幾乎涵蓋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譬如對消費者,《促進法》要求“消費者應為回收利用其消費過的物資承擔一定的義務”,并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內容、渠道、方式,促使公眾通過樹立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實行資源的綜合利用,逐步建立起公眾參與、公眾受益、公眾監督下的生態文明。”

  這可能是中國法律對公民的節約意識和環保義務首次作出具體規定。

  《促進法》對生產企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但要“企業在設計、生產產品的過程中,必須把產品的再商品化率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到企業經濟考核指標中來”,而且對重點污染企業還做出了硬性規定,“制定強制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名錄,將一些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重點企業列入名錄之中,要求其必須實施循環經濟,并制定有關的處罰、獎勵措施。”

  對于各級政府,《促進法》要求“將發展循環經濟確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目標之一,進行全面周到的規劃。將其與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后,納入中央和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運用財政預算等手段予以支持。”同時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加大科技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勵產業界的技術創新,積極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無害或低害的新工藝、新技術。

  此外,在激勵制度方面,《促進法》還要求調整相關的稅收、信貸、財政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投資機制并實行資源回收獎勵制度,鼓勵廢舊物資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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