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 毛曉梅、張旭東)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許可工作,便利銀行、企業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統一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的內容、數量和申請材料要求。
根據貫徹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分三批對外匯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先后取消了34項行政許可項目。《通知》
對于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再次進行了細致梳理,在不新設行政許可項目前提下,將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細分為173項可直接據以操作的子項,并對每一許可項目的設定及辦理依據、具體內容、辦理時限、申請材料等予以明確。
《通知》規定,外匯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變更關于辦理時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規定以外的申請材料”。同時,在辦理外匯行政許可事項時,不得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范圍之外,自行創設審批標準或者其他實質性要求。“對沒有規定或者規范不明確的外匯行政許可項目或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意見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通知》強調,各分局(管理部)辦理行政許可項目,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場辦理。對按規定應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準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上報。
《通知》已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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