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禁毒日活動場面不熱烈 縣領導決定爆破執行財產刑 法學專家認為——
當地法院認為是否沒收財產應由法院來審理認定 作出此決定的官員不懂法
本報訊 對販毒人員公開逮捕或宣判、把收繳的毒品當眾銷毀、舉辦禁毒宣傳展覽或召開相關的會議,這些都是每年“6·26世界禁毒日”時各地司法機關和政府要搞的活動。
然而今年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的禁毒日卻有所不同。6月25日,隨著縣長劉劍一聲令下,毒販余榮達的三層別墅樓坍塌在一片煙塵之中。此舉引起了極大非議。
縣長下令炸掉毒販子的家
2005年6月25日,盤縣政府及當地的公、檢、法等部門聯合召開了“公開逮捕、公開審判毒販子”的大會。就在這個大會上,販毒犯罪嫌疑人余榮達及其團伙成員都被依法逮捕。
據盤縣公安局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就在“公捕、公判”大會結束的時候,到會的縣領導突然感覺到會場的氣氛不是很熱烈。
“于是到會的縣委、縣政府領導緊急召開了一個會議,決定炸毀余榮達的別墅樓!
會議的決定很快被付諸行動,中午11點左右,隨著縣長劉劍一聲令下,余榮達花費30萬元毒資修建的別墅化作一片廢墟。
媒體一片叫好 當地法院對縣政府做法頗有微詞
爆破了別墅樓的次日,六盤水市的地方媒體以大篇幅報道了此事,但報道的口徑居然是:國內首次以爆破的形式執行財產刑……
盤縣法院和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卻頗有微詞。盤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一位姓高的庭長告訴記者,目前那名販毒嫌疑人余榮達還只是在公安偵查階段,縣里有什么權力就把他的房子炸掉?他最終是否有罪、罪輕還是罪重、是否需要沒收財產都還是一個未知數,得由我們法院最終經過審理來認定?h政府的做法其實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也可以說是作出決定的官員不懂法。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對此更是不滿,他認為像余榮達這樣的案件最終是要面臨死刑和并處沒收財產的刑罰的。但是其個人財產已經被炸毀,將來執行財產刑將無從談起。
專家說法
政府無權作此決定
中國法學會理事、北京義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平今天聽說這一事件后深感氣憤。他對記者說,姑且不探討余榮達是否有罪,退一步說即便他有罪甚至被判處了死刑,那么他的財產也應當是依法沒收。
而本事件中,當地政府是完全沒有權力作出爆破拆除決定的。
相關鏈接
6月25日,貴州省利用爆破對盤縣馬依鎮一棟三層別墅執行財產刑。這棟別墅是當地一販毒分子的家人用30余萬元販毒所得資金建造的。這是在“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貴州首次對利用販毒暴富者修建的建筑執行銷毀。
制售販賣毒品國法難容,當事人受到法律嚴懲毫無疑問,他們用非法手段狂斂來的財富屬不義之財,也必須予以清算和沒收。但是將好端端的豪華別墅付之一炬似乎就有點過了,難道除了將其夷為平地、炸為廢墟,就找不出其他方式彰顯打擊毒品犯罪的力度嗎?
有關部門對別墅大張旗鼓進行爆破的一幕,讓人覺得有點似曾相識,這跟工商、質監等執法部門集中焚燒罰沒物品的做法如出一轍。既是罰沒物品,說明它們已回歸公共財產管理渠道,就應盡快剝離財富的“原罪”,進入脫胎換骨再利用的軌道。何況環境保護專家們早就作過呼吁,認為這種集中銷毀嚴重污染環境,是極不環保的落后執法方式。應倡導“綠色執法”,即將收繳的假冒偽劣商品進行分揀,把能作再生資源的留下來,對無使用價值的用高溫焚燒爐定點焚燒。
這個道理同樣適用于禁毒行動中的財產刑執行。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財產刑是僅次于生命刑、自由刑的刑罰,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司法機關在查處某些涉毒案件時,會對被告人的家庭財產予以全部沒收,但是“全部沒收”不等于爆破銷毀。如果用這種方式執行財產刑,實在是對這一刑罰概念的誤讀。
走私大梟賴昌星出逃之后,廈門遠華特大走私犯罪集團涉案財產分別被清倉拍賣,其中“紅樓”、“白樓”的處理尤其引人注目!凹t樓”是賴昌星犯罪集團瘋狂策劃走私、拉攏、腐蝕干部的場所,“白廠房”是其用來訓練保鏢和打手的地方。它們并沒有被賣掉,前者被改造為外來務工人員服務中心,后者則成了展示賴氏集團罪惡的鮮活證據。那一棟棟滋生罪孽的別墅曾是社會毒瘤,但徹底剝下賴氏印記,濾掉財富的“原罪”雜質,它們同樣也能成為農民工的樂園。這種處理應該能為貴州盤縣馬依鎮的毒販別墅的處理提供借鑒——或者公開予以拍賣,或者改造成公共服務設施,這都比炸掉它效果要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