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長春6月27日電 (記者 齊海山) 為加快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調動縣市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增強縣域經濟發展的活力,吉林省決定,從2005年7月1日起,將現行的省管市、市管縣(市)財政體制改為省管市、同時管縣(市)的財政體制(簡稱“省管縣財政體制”),此舉涉及到全省41個縣(市)。
吉林省省長王珉在27日召開的“全省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工作會議”上說:
“吉林省按照‘能放就放’的原則,確定省直部門共向縣(市)下放和取消、委托管理權限546項,其中下放343項,取消59項,委托144項!彼f,一些涉及縣域經濟發展的關鍵權限,如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審批、稅收抵扣、技術改造以及省級共享和分成收入等,很多都下放縣(市)管理。不僅下放審批權,同時還下放了相應的收費權。
王珉說,在對縣(市)放權的同時,吉林省圍繞充分調動縣(市)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財政管理體制、財政轉移支付、項目建設、土地利用以及工作獎懲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實行優惠政策,重點解決縣(市)發展經濟動力不足、積極性不高和能力不強的問題,激勵縣(市)加快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從今年的下半年開始,吉林省實行省管縣的財政體制(不包括延邊州),在財政收支劃分、轉移支付、專項撥款、預算資金調度、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省直接對縣(市)。同時調整財政分配關系,實行激勵性轉移支付制度。隨著省級財力的增強,逐步加大對縣(市)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力爭每年增加一個百分點,連續支持5年;省每年從縣(市)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中集中5億元左右,與縣(市)地方財政收入增長掛鉤;省對縣(市)安排的專項撥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要求縣(市)配套。為了鼓勵縣(市)配制財源,發展經濟,縣(市)上劃省的共享收入,增量全部返還,省分成的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集中少量資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也全部返還給縣(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