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記者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獲悉,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適當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
草案的這一擴大,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并協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而作出的。
按照這一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產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出質。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目前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產的業務,并未辦理“典”不動產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產擔保,而我國對動產擔保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物權法對典權和讓與擔保可以暫不規定,如果以后確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因此物權法草案刪去了相關兩章的規定。
此外,物權法草案增加了有關征地、拆遷補償的條款,確保補償到位。
按照草案的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征收承包期內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6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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