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可辦土地使用權證 問責國資流失引入刑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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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7日 01:51 每日經濟新聞 | ||||||||
物權法草案昨第三次審議草案全文可能將全文公示征求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 據新華社報道,26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對物權法草案進行審議。
本次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著重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研究修改:突出重點,解決物權法當前亟待規范的現實問題;對幾個重大問題如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統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等作出規定;對過去草案規定的內容盡可能表述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草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草案增加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未作規定前,當事人可以向房產登記機構或者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并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辦法,為當事人一并辦證提供便利。 草案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財產轉讓,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些委員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向全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全文,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好這部法律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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