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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之訴陰霾未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6日 11:57 和訊網-《財經》雜志

  在被提起集團訴訟一年零三個月后的今天,這一在美上市的中國金融巨頭將面臨何種命運?

  本刊特約記者 盧佳敏 發自美國紐約

  2005年6月14日,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就涉嫌卷入安然假賬丑聞、協助欺騙投
資者一案,與提起集團訴訟的安然投資者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支付22億美元了結這場官司。

  就在四天前,花旗集團以賠付20億美元的代價,與安然投資者達成庭外和解。

  更早前,同案被訴的雷曼兄弟控股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和美洲銀行(Bank of America Corp.),也以支付總計4.915億美元的代價與投資者達成和解。

  安然事件引發的巨額賠償,再一次令人震驚于“集團訴訟”這一法律利器在發達資本市場的威力。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同樣在美國被提起集團訴訟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紐交所交易代碼LFC,香港聯交所交易代碼2628,下稱中國人壽),在被訴一年零三個月后的今天,依然籠罩在陰云之中。

  在安然案的“震驚效應”之下,頭懸利劍的中國人壽又將面臨何種結局?

  首席律師之爭

  作為登陸美國股市的首支中國金融股,中國人壽于2003年12月在紐約和香港兩地首發上市,募集資金34億美元,創下當年全球IPO最大規模。但中國人壽在紐交所上市未久,即陷入集團訴訟的泥淖。

  從2004年3月至5月,共有九家律師事務所向中國人壽(行情 論壇)(資訊 行情 論壇)提起證券欺詐集團訴訟。受理法庭為靠近華爾街金融區的紐約州南區聯邦法庭,這里是多起著名證券欺詐案的審理地點,世通公司CEO艾伯斯正是在這一法庭接受了宣判。

  中國人壽案的導火索,是2004年1月國家審計署公布的2003年審計工作報告,其中點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存在資金違規情況。消息披露后,中國人壽在紐約和香港的股價雙雙遭受重挫。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系中國人壽母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的前身。消息披露后,盡管中國人壽立刻澄清審計所涉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而中國人壽自身不存在任何資金違規,但這番澄清未能阻擋美國投資者以不實披露為由,對中國人壽提起集團訴訟。

  中國人壽案原告代理律師之一吉姆埃萬杰利斯塔(Jim Evangelista)告訴《財經》,集團訴訟的第一步是合并訴狀。“法官會從訴因相同的訴狀中選取最具代表性者,將其它訴訟合并過來,被選定的原告和律師則將成為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師。”

  之后,首席原告代表所有原告參與訴訟,包括和律師交涉、進行和解談判等。而成為首席律師,則意味著可以獲得最大份額的報酬,因此為所有遞交訴訟的律師行所力爭。

  在中國人壽案提起訴訟的最初幾個月,法庭程序幾乎完全集中于上述步驟。各家律師行提出動議,表明自己的訴狀最具說服力和代表性。2004年9月,法庭在聽取各方律師辯論后,方始選定Milberg Weiss Bershad & Schulman 和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 & Robbins兩家律師行,作為本案共同首席律師。前者也正是第一個對人壽提出訴訟的律師行。

  據了解,這兩家首席律師行,前者總部設于紐約,長于證券訴訟;后者總部設于加州圣迭戈,專攻復雜企業訴訟。事實上,這兩家律師行本系一家,直至2004年4月才予分立。后者剛剛迫使花旗集團為安然丑聞“吐血”20億美元。

  在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大多曠日持久,逾六成案件審理時間在三年以上。就中國人壽案而言,自2005年1月19日原告首席律師遞交合并訴狀后,至今原、被告雙方真正意義上的法庭過招僅有一個回合,即被告中國人壽于今年3月21日向法庭提交動議,請求法庭駁回起訴。兩個月后,原告方遞交相應的反對動議。《財經》獲悉,至少在今年8月之前,法庭不會就是否駁回起訴作出任何決定。

  “在證券訴訟中,被告要求法庭駁回是標準程序。”原告律師告訴《財經》。盡管原告方拒絕預測法庭的決定,但從統計數字看,起訴極有可能會被法庭拒絕。根據美富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有關美國證券欺詐集團訴訟的統計,此類訴訟80%以和解收場,10%-20%被法庭駁回,只有1%-2%由法庭審判。

  和解與否

  既然絕大多數證券集團訴訟最終以和解收場,則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均有希望盡早結束訴訟的動機。“原告律師的目的是盡早拿到賠償,避免耗時耗資的官司;被訴公司也盡量避免打官司的開銷,既然法庭或陪審團的裁決結果很可能是巨額賠償金,為什么事前不盡早以和解作個了結?” 美富律師事務所的保羅弗里德曼(Paul Friedman)如是說。

  中國人壽在美聘請的律師行為Sidley Austin Brown & Wood,在美國排名第十五。據《財經》了解,Sidley Austin的收費相當昂貴。在國內,則有金杜律師事務所(King and Wood)幫助中國人壽負責集團訴訟的相應事務。

  無論處于法庭審理的何種階段,雙方均可達成和解。對于中國人壽是否正和原告商討和解這一敏感問題,雙方律師均拒絕回答。而據《財經》了解,中國人壽選擇何種方式應對官司,并非公司管理層所能決定。是否選擇庭外和解,以及支付多少和解金,需要得到中國保監會乃至國務院的批準。

  接近中國人壽的人士告訴《財經》,中國人壽已為此成立了一個顧問委員會。面對官司,委員會的主張是“挺下去”。這位人士還透露,中國人壽管理層在獲悉集團訴訟之初,確實相當緊張,但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后,態度就一度變為“不要去管它”。

  2004年3月,中國國家審計署向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作出最終審計意見。后者表示,集團公司將承擔審計署審計決定中涉及的一切責任。這一安排顯然意在盡量減少審計風波給上市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作此聲明后,中國人壽股價旋即顯著回升。

  超越訴訟

  《財經》獲悉,懸在中國人壽頭頂的利劍并不僅是集團訴訟,它還同時面臨美國證監會(SEC)的調查。SEC對中國人壽的調查幾乎和集團訴訟同一時間展開。

  集團訴訟的起訴書援引2004年5月3日的《南華早報》報道稱,香港廉政公署、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對中國人壽IPO中不當分股給高層的事件進行調查。原告將視調查結果保留追加起訴理由的權利。

  面對《財經》的問訊,SEC的答復是,既然現在SEC和中國人壽都未公布有關上述調查的任何結果,因此“你可以假定SEC的調查仍在進行”。

  《財經》另悉,2004年4月,美國國會附屬的美中經濟安全審議委員會(China’s Presence in the Global Capital Market)曾專門舉行聽證會,檢討中國對美國資本市場的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是否有損美國投資者利益等問題。而SEC對中國人壽的調查,正是促成此次聽證會召開的原因之一。

  聽證會上,參與者提出的建議包括:審查美國投資銀行和律師在中國所作的盡職調查,研究美國證券法及條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是否適用,以及由SEC調查中國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獨特問題。

  參加聽證會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彼得博特利耶(Pieter Bottelier)對《財經》表示,中國人壽訟案,以及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在上市前曝光的諸多問題,毫無疑問在美國引起很大關注。不過,記者從SEC了解到,美國監管機構尚未因中國人壽等公司的集團訴訟,而額外制定對中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如果說中國人壽集團訟案的引爆,凸現了中美兩國在審計及披露機制上的差異,那么如何應對集團訴案,則顯現出雙方在法律文化上的某種隔膜。

  美富律師所的律師指出,中國公司只要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美國法庭就有管轄權。如果中國公司不履行法律義務,有可能遭遇摘牌或罰款。

  美國GT律師事務所(Greenberg Traurig LLP) 合伙人邁克爾索卡拉斯(Michael Socarras)在談論中國人壽訟案時表示,中國公司必須適應美國法律文化,美國投資者也必須適應中國公司文化。這種相互適應的過程非常復雜,且需相當長的時間。

  “考慮到其他中國公司在美國面臨的集團訴訟,這實際顯示出一種新的法律趨勢。這一趨勢將如何發展?結果又將如何?這是任何律師都難以預測的。”他說。

  中國人壽不是在美國遭遇集團訴訟的第一家中國公司,很可能也不是最后一家。事實上,今年排在納斯達克上市日程表上的中國公司就有十幾家。毫無疑問,這些公司將是集團訴訟律師們緊盯的目標。

  在創下中國金融股初涉美國資本市場的耀眼紀錄后,中國人壽也提出了更多急需答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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