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5日專電 新華社記者 張曉松
調查顯示,到2004年底,全國城鎮規劃范圍內共閑置土地107.93萬畝。這些土地怎么處理?在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之際,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國家嚴禁閑置土地
這位負責人指出,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嚴禁閑置土地。
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閑置土地怎么認定?
據介紹,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閑置土地有六種處置辦法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定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處置辦法有六種: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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