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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遭遇職業困境 律師法草案提交國務院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2日 17:43 瞭望東方周刊

  律師不可能在隨時可能進監獄的情況下為被告人辯護

  5月31日,司法部發布的《2005年中國律師業發展政策報告》指出,2005年,中國律師業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律師業成績斐然。同時,司法部稱,該部負責起草的《律師法(修改草案)》已經形成,并已提交國務院。

  這部法律從1997年正式實施以來,經歷了8個春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以及律師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化,律師法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需要。此次修改,被法學界人士普遍認為是一次“大修”。

  “你能出多少錢,我幫你搞定”

  馬立曾經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操盤手,因合同糾紛,被公司告上法庭。官司整整持續了8年,雖然判決令他滿意——法院判定他無罪——但這場官司還是讓他心力交瘁,以致官司結束后不久,他全家移民加拿大。

  馬立無奈地說,促使他移居加拿大的不是8年官司,而是8年里的奔波勞頓。為打這場官司,他請了幾個律師,但所有律師對他的告誡幾乎一樣讓他震驚——“你能出多少錢,我幫你搞定”。這樣的律師,讓規規矩矩做生意的他,看不到希望,他決定離開。

  律師業怎么了?有媒體用“黑幕”二字來形容。2004年春天,一場被媒體稱為“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25年以來最徹底的律師整風”活動曾經轟轟烈烈地開展。這場行業整風給全國10.2萬執業律師甚至整個司法界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震動。

  “律師黑幕”的出現,僅僅是因為律師職業道德的缺失嗎?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的潘軍律師認為,不排除個別無良律師職業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但是,律師在整個司法體系中的弱勢地位,也是造成律師辦案內幕交易的一個原因。

  潘軍說,律師非常無奈,他的職責是幫助當事人,可在司法系統依舊行政化的今天,法院有時并不采信律師證據,該怎么判還是怎么判。于是,“花錢搞定”成為一種有效卻無奈的辦法。

  律師的這種“弱勢”特征不僅表現在證據不被采信,它更多地表現為,律師辦案過程中,正常工作條件得不到保障。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閱卷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來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現實中,卻遭到很大的阻礙。這是亟須改變的問題。”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樹昌說。

  他認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因為擔心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串供,或害怕律師發現偵查機關的違法事實,公安、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往往對律師的會見權設置障礙。會見難、通信難、取證難、閱卷難等問題往往會導致律師在辯護時無法做到“心中有數”,影響公正的實現。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律師向知情者調查取證往往阻礙重重。《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這種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往往導致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形同虛設。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北京市科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科峰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律師工作中的種種難事,歸根到底是由《律師法》中規定的律師地位所決定的。”

  “1995年《律師法》通過以后,有人就說,這個《律師法》好像是律師禁止法,禁止律師這樣,禁止律師那樣,這樣干會怎么樣,那樣干會受到法律追究等等,寫了一大堆,但是律師權利在哪里,則含糊其辭。《律師法》的修訂案應該把《律師法》變成律師權利法,律師授權法,而不是律師義務法,只有這樣,《律師法》才會有一個質的飛躍。”王科峰說。

  僅有《律師法》是不夠的

  《律師法》具體修改內容尚未公布,業界的討論已經非常廣泛。潘軍是上海律師協會的監事,曾經多次參與《律師法》修正案的討論。他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要修正哪些內容,提案很多,但有一條被大家共同提出,一定要改也必定會被修改的,那就是《刑法》中的第306 條——“律師偽證罪”。

  潘軍律師說,律師幫助犯罪者洗脫嫌疑,是他的工作職責所在。但現實是,律師讓被告翻供,往往被認為是改變和違背事實,因此被認為是“作偽證”。就是這一條“律師偽證罪”,每年使數百名律師被無端送進監獄。

  曾有數據表明,這些年因偽證罪被判入獄的律師,最后80%都被無罪釋放,但《國家賠償法》中卻沒有一條對被錯判的律師進行國家賠償的條款,所以,被錯判的律師即使最終被判無罪,也只能自認倒霉。

  根據北京市律協統計,北京市律師每個人每年辯護的刑事案件平均起來不到一件,在每年法院處理的刑事案件中,可能有70%甚至更多的案件是在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結案的,也就是說,每年有70%的案件沒有律師參加。

  曾經為劉涌案辯護的北京著名律師、中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其實本質上是律師執業環境的問題,代理刑事案件收入低不說,還會承擔很多風險。”

  那么,《律師法》的修訂能起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的作用嗎?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教授并不看好,“《律師法》的修訂,是一個飛躍,但是就起到的作用而言,《律師法》只是一個配套,問題的根本還在于《刑法》。如果《刑法》中保留第306 條,則律師的權利很難得到伸張,律師不可能在隨時可能進監獄的情況下為被告人辯護。因此,僅有《律師法》的修改是遠遠不夠的。”

  律師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執業律師達11.4萬多人,律師事務所11691 個,律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每年辦理訴訟案件150多萬件,非訴訟案件80多萬件,法律援助案件10多萬件。

  80年代,經歷了10年動亂后的中國,首次在司法體系中引入了“律師”的概念,這個時候,人們已經看到了海外電視中的概念:“我拒絕回答,有事找我的律師。”而這個時候,整個社會在談到律師時,把律師定位為“法律工作者”。

  1996 年,當第一部《律師法》誕生之后,律師被法律更為精確地更正了它的定位——“社會法律工作者”,這標志著律師社會化的進程進一步提高。但是,此時,律師的定位仍然沒有脫出社會的行政框架體系。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王麗律師指出,律師所行使的權利既不是國家權利,也不是社會權利,他所行使的實際上就是公民權利,律師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延伸。

  她更傾向于認為,律師是一種自由職業者。我們的國家正處于轉型時期,政治社會、權力社會正不斷向日益成熟的市民社會過渡,這為律師的職業化發展提供了最為合適的土壤。《律師法》的修改完善的過程,應該是人們看待律師這個職業進一步社會化的過程。

  潘軍認為,律師和所有的公民一樣,假如真正作了偽證,可以適用有關“故意制造偽證、假證罪”進行定性量刑,根本不必將律師偽證、假證罪單獨進行處罰。如果說律師因為想要維護國家法律,反而要承擔比一般公民或其他法律職業者更大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和正義。

  田文昌告訴《瞭望東方周刊》:“一方面,是從價值觀上,我國一直強調打擊犯罪,在制度和法律制定上,往往偏重打擊,應該做到與保護公民權利并重。另一方面,律師的定位,社會缺乏正確的認識。是妨礙司法公正,替犯罪人辯護,還是相反,正是維護公民權益和司法公正。冤假錯案,正是律師作用發揮不充分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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