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22
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前置許可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予以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前置許可,是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請者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在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通知明確,港澳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的經營范圍為: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港澳居民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擬起字號名稱或者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可以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作出準予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出具《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港澳居民申請者擬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持身份證件、身份核證文件及《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字號名稱已預先核準的),向有關部門申請前置許可,提交有關證件、文件的復印件,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辦理前置許可手續。港澳居民申請前置許可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身份核證文件。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辦理前置許可手續時,對經營項目的核定應當使用內地現行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及其注釋的行業分類用語。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的規定,堅決杜絕“搭車收費”現象。(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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