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改制破產國企職工權益的保護力度,鞍山出臺了《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破產職工安置的實施辦法》,將妥善處理企業在改制時出現的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取暖費等職工關心的債務問題。
《辦法》規定,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應不短于3年,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應延長至3年。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
改制改組為非國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體企業應當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后企業應按規定接收原企業在崗職工(本人自愿離開除外),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不短于3年。改制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鼓勵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將經濟補償金及內欠轉為股份,但是,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辦法》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辦法》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針對社會保險關系、償還職工債務等問題,《辦法》規定:企業在改制前后,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原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改制時,要按規定一次性全額補繳。企業改制后,應及時為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履行繳費義務。改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金按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統籌外項目由改制后的企業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發放。拖欠解除勞動關系并已轉入失業人員的債務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償還和補齊。對繼續留在改制企業職工的債務,原則上要一次性償還。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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