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檢法聯合出臺新舉措制裁“執行難”
本報今天上午消息 記者 胡軍、通訊員 粵法新 報道:今天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向媒體公布省公、檢、法三家聯合會簽下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裁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這意味著“老賴”們面臨的制裁將不僅僅是司法拘留,還可能是刑事處罰。
省法院執行局局長楊賢才介紹,《意見》是廣東省政法三機關就正確執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釋而制定的指導性意見,明確提出以下六種情形下,行為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六種情形分別是:
一是隱藏、轉移財產。《意見》提出:被執行人隱藏、轉移、銷毀或者偽造、變造財產權屬的有關憑證和資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不申報財產。被執行人作為執行義務人,負有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其財產狀況的義務。但在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其財產的情況嚴重。對具有此類行為的被執行人,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隱瞞住址躲避執行。被執行人負有還債的義務,如果其為逃債而故意隱瞞常住地址,這是公然抗拒執行的嚴重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老賴”高消費。在執行實踐中,不少債權人因為被欠債而破產,但部分賴債者一方面隱藏轉移財產而抗拒執行,另一方面又進行高消費,任意揮霍金錢,這種形為不僅是對司法的妨礙,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挑戰。對這種惡意賴債行為,法院將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是協助義務人、擔保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礙執行。根據立法解釋的規定,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將作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節來認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阻礙、暴力抗拒執行。《意見》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直接責任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煽動或指使他人或本單位職工集體阻礙、圍攻執行人員、破壞執行裝備,致使執行無法正常進行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對公、檢、法三家機關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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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廣東省司法機關充分運用刑法、司法解釋以及立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據統計,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全省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數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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