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浙江省審計廳
近兩年,浙江省審計廳在開展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工作中,對所審市、縣的政府性債務給予了重點關注,不僅摸清了這些市、縣政府負債的規模、結構及增長情況,也發現了市、縣政府性債務管理操作中的很多不規范之處。并就政府負債問題多次向省政府作了匯報。該廳上報的《我省縣級政府負債迅猛增長問題應引起重視》、《我省市、縣長經濟責任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等審計信息專報,著重反映了審計發現的一些地方政府性債務包袱日益沉重,債務風險逐步顯現的情況,引起了省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去年3月4日,省長呂祖善在審計信息上批示:“如何控制政府負債,要有具體制度。加強監控和管理,此事已講多年,今年一定要拿出具體的措施來,要作為財政、審計年度的工作目標考核。”
此后,浙江省財政廳、審計廳按照呂祖善省長的批示精神,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建設性意見,省政府專門作了研究,并于今年初下發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自覺貫徹執行。
一是嚴格控制政府性負債建設行為。對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由同級發展改革(計劃)、財政部門等對建設規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作評審論證,重大項目應通過社會聽證、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堅決杜絕盲目、違規舉債。
二是建立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制度。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單位舉債,在政府統籌安排下,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努力扭轉多頭舉債、權責不清、調控不力的局面。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資金審核,承擔本地政府性債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各級投資審批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
三是科學編制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各級政府根據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的同時,要編制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明確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
四是著力完善政府性債務償還機制。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嚴格確定償債責任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并按合同規定按期還本付息。沒有穩定、可靠資金作還債保障的項目,各級政府不得負債建設。各市、縣(市、區)政府要設立相應的償債準備金。準備金數額一般為年初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8%,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五是加強項目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貸款及配套資金等的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稽核檢查,實行過程控制,嚴防項目舉債突破計劃規模。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完成后,財政、發展改革(計劃)等部門要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債務償還能力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
六是構建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體系。建立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各市、縣(市、區)要對本級政府性債務進行全面、分類統計,定期編制報告,由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建立債務風險監測指標體系,以負債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債務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償債率(年度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等為重點,對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其中,負債率不得超過10%,債務率不得超過100%,償債率不得超過15%。
七是清理消化鄉鎮政府性債務。按照國務院關于“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逐步化解”的原則,對已經形成的鄉鎮政府性債務,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并制定具體的償債計劃,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化解措施。鄉鎮政府及其下屬單位原則上不得舉債,對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的,必須嚴格按照從緊的原則,報縣(市、區)政府批準。
八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責任制,各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政府性債務情況要納入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對未按規定舉借債務、違規對外擔保、截留挪用債務資金、未按計劃償還債務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