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托管、交易和結算等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和結算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產支持證券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登記托管,同期各檔次的資產支持證券應作為獨立券種分別注冊。
二、受托機構申請其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其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的實際發行額應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同期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實際發行額應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三、資產支持證券應以現券買賣的方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不得認購、買賣其發起或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但受托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
五、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公告制定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和托管結算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并做好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和本息兌付等有關工作。
六、同業中心負責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該季度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本息兌付和信息披露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七、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加強對轄區內機構投資者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的監測、監督與分析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向總行報告。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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