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部委專題--國家環保總局 > 正文
 

關于飲食業單位排氣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5日 17:09 國家環保總局網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函〔2005〕225號

  關于飲食業單位排氣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

  吉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火鍋店外排氣體是否界定為飲食業油煙問題請示的函》(吉環函〔2005〕4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飲食業排放油煙應按照國家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的規定進行控制。排放標準規定的油煙排放濃度限值及采樣分析方法,適用于對已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業單位排放含油煙氣體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視同超標排放,不需進行排放濃度監測。

  二、飲食業油煙是多種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采樣分析方法是一種非特異性監測方法,該方法不宜作為判斷氣體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煙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鍋使用時排出的氣體成分與其使用的湯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種類有直接關系。火鍋湯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調味料,火鍋湯料沸騰時的溫度接近水的沸點,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時的溫度。鑒此,火鍋使用時排出的氣體以水蒸氣為主,并可能含有調味料和食物中的揮發性成分,與食物高溫烹炒過程中產生的含油煙氣體成分有較大差別。

  因此,若火鍋店未采用烹炒、燒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則不宜將其排氣定性為含油煙氣體。

  二○○五年六月十日主題詞:環保 飲食業 排放標準 復函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 】【多種方式看新聞】【下載點點通】【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繽 紛 專 題
頭文字D
頭文字D精彩呈現
父 親 節
送給父親節日禮物
圖鈴狂搜:
更多專題 繽紛俱樂部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