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5月19日向新聞界通報了內蒙古通遼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而當地政府卻甘當違法企業保護傘,免收企業排污費等所有行政費用,甚至明文提出對企業進行檢查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入。
環保執法舉步維艱,一些地方政府充當了企業的“保護傘”,這已經是個老問題了。遺憾的是,很少見到有哪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為此負責。也正因為如此,環保總局的
這次點名批評和建議處分,就有了“開創”性的意義。它似乎在表明,去年以來刮起的環保風暴,在一段沉寂之后,又開始刮向阻礙環保事業的“核心地帶”。
隨著環保事業的推進,人們越來越看到中國環保執法力度的薄弱。在立法層面,一是法律不完善,比如刑法中“破壞環境罪”的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出臺,什么樣的行為才是破壞環境罪并不明確;二是處罰過輕,法律對于違反環評程序的罰款額度定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于投資上億、數十億的項目來說,微不足道。
在執法層面,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包括對地方政府環境違法行為的制約。盡管我國已經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要對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但是除了部分省市(北京、山東、湖北、江蘇、山西等)制定了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外,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環境質量責任追究制,對包庇、縱容、放任環境違法行為導致轄區環境惡化的地方政府領導,對不履行環保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環保執法人員,如何追究其責任缺乏具體規定。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