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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經營下的金融監管模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2日 10:54 中國經營報

  王卉彤

  繼幾個月前,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提出用“綜合經營”替代“混業經營”后,近期金融高官再次建議摒棄“混業經營”概念,代之以現代的“綜合經營”概念。

  相對于“混業經營”,“綜合經營”更加強調的是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之
間的相互合作效應。因此,“綜合經營”概念的提出,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我國采用的是以“一行三會”(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主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隨著綜合經營模式漸明,現有層次不清楚、不分明的金融監管制度受到嚴重挑戰。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金融協調監管模式正在逐漸形成并有被越來越多國家采納的趨勢。層次構架分明的金融協調監管模式可以從三個層次展開:

  第一層次,并不是撤銷、重組現有的三個分業監管機構,設立新的統一監管機構,而是締造獨立、公正、高效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第二層次,建立兩個層面的協調監管機制,完善對三會的再監管。具體方法可以是國務院牽頭,央行、財政部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共同設立金融協調監管委員會,負責確定金融體系的重大問題和趨勢,制定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并對三會執行監管政策的情況,監管績效,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等實施有效的再監管。由于依法擁有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等優勢,央行將在金融穩定協調委員會中占主導地位。需要強調的是設立金融協調監管委員會可以將金融監管政策制定權和執行權分離,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三會的獨立性,并建立對三會的再監管機制,完善分業監管基礎上的協調監管。

  第三層次是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為基礎、行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補充的自律監管。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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