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納稅擔保書 編號:
納稅人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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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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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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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
擔保人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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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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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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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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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及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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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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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范圍 |
稅款、滯納金金額(大寫)————元以及實現稅款、滯納金入庫的費用,滯納金起算時間為 年 月 日。 |
擔保期限
和擔保責任 |
納稅人于 年 月 日前未繳清應納稅款的,由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稅務機關納稅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滯納金。
納稅人以自己財產擔保的,于 年 月 日前未繳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對擔保財產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
擔
保
財
產 |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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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用于擔保
的財產證明及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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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價值(估價) |
(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動產價值(估價) |
(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
其他財產價值 |
(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擔保財產總價值(估價) |
(人民幣大寫) |
小寫¥ |
納稅擔保人簽字: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納稅擔保人(章)
年 月 日 |
納稅人簽字:
納稅人(章)
年 月 日 |
稅務機關經辦人簽字: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
使用說明
1.本擔保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八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擔保人以信用、財產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本擔保書中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4.擔保形式填寫擔保人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包括信用擔保、動產擔保或者不動產擔保等。 5.用于擔保的財產證明是指公證機構、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出具或發放的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的法律文件、文書和憑證。 6.擔保責任包括:(1)擔保人擔保納稅人在擔保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2)被擔保納稅人超過擔保期限未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擔保人承擔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義務。 7.本擔保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三方簽字蓋章后,各留存一份。 附件4
____________稅務局(稽查局) 解除納稅擔保通知書 稅解擔〔 〕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在限期內繳納了應納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解除你(單位)提供的納稅擔保。 請于 年 月 日前____________,前來辦理解除納稅擔保手續。 (由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同時由納稅人抄送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后又繳納了應納稅款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具體名稱。 4.“持 ,前來辦理解除納稅擔保手續”橫線處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填寫: (1)對于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 (2)對于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3)對于由納稅擔保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 納稅擔保書 》及 《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 5.納稅人如期繳納了應納稅款,但滯納金數額明確又未繳納的,填寫“(滯納金未繳的,請于 年月 日前繳清滯納金。)”部分的內容。 6.由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同時抄送納稅擔保人。 7.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8.文書字軌設為“解擔”,稽查局使用設為“稽解擔”。 9.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擔保納稅人,一份送納稅擔保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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