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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出臺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9日 00:45 中華工商時報

  【據新華社北京8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納稅擔保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適用納稅擔保的三種情形: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于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財產、收入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納稅擔保分三種形式:保證、抵押、質押。

  《辦法》還明確了納稅擔保責任: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對其用于抵押、質押的財產或財產權利進行強制執行;或者責令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納稅擔保人逾期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強制執行。(陳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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