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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轉制公司 董事長憑提案自獎巨資惹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10:36 金羊網-新快報

  廣州市天河區一集體企業轉制公司沙東有利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楊某以通過提案獎勵的方式提取2000萬元獎金。此舉引起該企業股東——原沙東村村民不滿,于近日該村換屆選舉期間向媒體曝出“楊某非法分巨額獎金內幕”。該企業紀委書記昨日回應記者稱,楊董事長以通過提案獎勵的方式提取2000萬元獎金合理,是否合法尚需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天河區委將介入調查。

  新快報記者 保羅

  楊董長提取巨額獎金惹爭議

  首先質疑并向媒體曝出“楊某非法分巨額獎金內幕”的是廣州市天河區原沙東村的村民。他們在數年前轉為城市居民,因此村集體經濟也轉制為一家有限公司。據介紹,村民在這家公司中都有股份,股份多少按工齡計算。他們認為楊董事長的分配方式損害村民兼股東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2001年,公司在股東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一份《提案獎勵制度》,規定對提出新項目的公司干部職工,就將該項目所獲純利潤的10%獎給該提案人。股東代表們當時沒有多想,也就鼓掌通過了。

  幾年來公司改建了原有的服裝批發城,租金收入豐厚。公司的一位負責人作為改建項目的提案人,根據那份《提案獎勵制度》,可以提取純利潤的10%,到目前為止該負責人已經提取了近2000萬元的獎金。

  在此,村民提出如下質疑:本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東一共有600多人,而股東代表只有40多人,所占股份只有總股本的十分之一左右,涉及到利潤分配這樣的大事,為什么不由全體股東大會來表決,而只由股東代表來表決?表決的過程為什么這樣草率,為什么不簽名確認?這位負責人領取獎金后為何不向村民公告,這是不是違反了村務公開的原則?

  當事人:提取獎金的行為合理合法

  近日正是該村換屆選舉的日子,部分村民參與選舉和舉報同樣踴躍。接到報料的記者紛紛采訪楊董事長。針對村民兼股東的投訴,楊董事長回應記者稱,他提取獎金的行為完全是按照公司所制定的制度進行的,合理合法,他也依法繳納了所得稅。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制定《提案獎勵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不僅他可以獲獎,其他人的建議被采納一樣可以得獎。不過這位負責人也承認,目前只有他提取的獎金較多,其他人的提案獎金最多只有幾萬元,因為他們提的都是小建議。

  至于《提案獎勵制度》的表決程序問題,這位負責人說,他們公司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度,重大事務由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召開全體股東大會。

  對于提取獎金沒有向村民公告,這位負責人認為,沙東村早在1999年就撤村變成公司了,連村的建制都沒有了,也就不存在村務公開的問題了。他們現在的身份是民營的股份公司,就要按公司的方式來運作。

  這位負責人說,有人看他拿了這么多獎金可能有些眼紅,但他也為股東們創造了更大的利潤,按制度拿獎金也是理所當然的。當然這個《提案獎勵制度》也可能有不完善的地方,公司將在實踐中把它進一步完善。

  集團公司紀委書記:合理,合法有待上級部門認定

  昨日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沙東有利集團公司紀委書記謝耀球,謝堅持認為楊董事長以通過提案的方式獲獎兩千萬元合理,但是否合法有待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稱他們已向天河區委匯報此事。謝告知,適值沙東村換屆選舉,媒體介入多少對該村換屆選舉有些影響,但相信影響不大,他說街道工委、天河區委、區政府已關注此事,當記者提出面對面采訪時,謝以“接到天河區委宣傳部的通知安排才接待采訪為由”婉拒。而據天河區委宣傳部向記者的通報稱,天河區委已經了解到上述情況,將派有關工作人員展開調查,擇日將公布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

  專家意見:主要負責人以提案獎勵的方式提取巨額獎金是不妥的

  暨南大學法學教授宋耀紅就此事說:“根據群眾來信反映的情況,我個人認為,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此人以提案獎勵的方式提取巨額獎金是不妥的。”

  宋教授指出,首先,該負責人的“提案”屬不屬于《提案獎勵制度》中應予獎勵的“提案”存有爭議。該負責人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接受股東的委托,其對公司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同時也有經營管理的義務。如果該負責人的“提案”屬于正常的經營決策,那么他提取獎金的行為就違背了《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規定。

  其次,這份《提案獎勵制度》的產生程序是否合法還存在疑問。可以看出,這份制度未經股東會討論通過,而只是經過股東代表大會通過。據這位負責人辯解,“公司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度,重大事務由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就可以了”,然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機構設置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其中并沒有“股東代表大會”。同時,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該負責人用“股東代表大會”剝奪“股東會”對重大事務的決策權,于法無據。

  另外,該公司是由村集體經濟轉制而成的,實際上是利用集體土地資源發展起來的,即使企業已經轉制,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始終未變。在此事件中,股東(村民)要求村務公開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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