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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出錢請專家走過場 吉沙事件暴露環評太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06:58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李松濤

  “對吉沙開發所作的環評是符合現在的《環境評價法》的,但是否公平很難說,專家是否能代表各方面的利益也很難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在就吉沙風波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

  這位專家說,我國目前絕大部分項目的環境評價都會通過,原因在于環境評價“太軟”:環境評價通常是由投資方出錢,而且數額不低,在這種情況下,被請的專家往往很難公正地進行環境評價。

  “我國環境評估制度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缺少一個中立機構來操作。目前的情況是誰做工程,誰找幾個專家來作環境評價,如果有反對意見,會被立即排擠出評估隊伍。”保護國際生態旅游專家田峰說。

  據了解,我國《環境評價法》于2003年9月1日出臺,之前只有一個環境評價條例。據上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說,我國目前的環境評價僅停留在項目環境評價的層次,還沒有規劃環境評價,“不能總是等立了項才進行環境評價,在規劃階段就應該進行。”

  這位專家還說:“我國目前最急需的是《環境評價法》具體實施細則,現在的法律有太多能讓人打擦邊球的空間。”另外,目前《環境評價法》的規定不夠明確,比如對誰有資格參與環境評價、公示怎么操作等,均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我國不能進行公益訴訟,環保組織無法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訴訟。”

  就吉沙的開發,國家環保總局環評管理司負責人牟廣豐介紹說,我國規定,如果是在國家重點名勝風景區,開發建設金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工程,在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區,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項目,都必須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也就是國家環保總局進行核準,除非接受國家環保總局委托,否則省級及以下政府無權審核。但他表示:“我目前還沒有接到關于吉沙地區涉及工程的任何正式文件。”

  “在重要的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區,都應該有整體的規劃,任何工程開工前都應該作環境評價。”牟廣豐說,“《環境評價法》第八條規定,在旅游規劃未作環境評價前,那些單體項目都要暫緩。未批先建的工程,國家環保總局有權依法叫停,并限期履行環境評價手續,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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