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7本網訊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完善稅收征管制度,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稅收強制執行中抵稅財物的拍賣、變賣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辦法》對適用范圍作了明確,進入稅收強制執行后對抵稅財物的拍賣、變賣。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辦法》適用的執行對象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辦法》明確規定拍賣或者變賣抵稅財物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則。
《辦法》規定了拍賣變賣的順序,明確拍賣優先的原則,除了經拍賣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兩種情形可以直接進入變賣程序:一是鮮活、易腐爛變質或易失效的商品、貨物,二是拍賣機構不接受的抵稅財物。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納稅人權益,減少征納雙方爭議,因為拍賣是公開的市場竟價方式,避免操作執行的隨意性。抵稅財物的強制執行進入拍賣程序后,則要遵從拍賣的規則,依照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辦法》對流拍后的處理也作了繼續降價拍賣和轉入變賣的明確規定。在變賣環節,為了既要保護納稅人權益、防止賤賣,又要保證變賣成功、實現稅款入庫,《辦法》對變賣價格的評估、確定,對變賣幾種形式執行的條件、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以便操作執行。
《辦法》規定了抵稅財物拍賣、變賣后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費用;其次抵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規定抵繳罰款。剩余部分,稅務機關退還被執行人;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繼續追繳。《辦法》同時規定被執行人應當將全部拍賣、變賣收入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各種應納稅款。
為了保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收入,防止稅務人員在拍賣變賣中的不當或不法行為,《辦法》對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明確:拍賣、變賣過程中,嚴禁向被執行人攤派、索取不合法費用,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委托他人竟買或收購,不得擅自改變拍賣、變賣程序,對違反者給予相應處分。因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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