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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7日 11:46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知

  國稅函[2005]544號

  2005-05-27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抵扣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回收經營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開戶銀行許可證;

  (3)經營場所和倉儲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回收經營單位法人代表和財務核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進行實地審核,屬實的予以免稅資格認定,并在綜合征管軟件上加載免稅標識。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生活廢棄物時通過指定的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付現金。

  五、回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并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于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六、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臺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回收經營單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經營單位必須在納稅申報期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八、對回收經營單位確有虛開廢舊物資發票行為的,除依法處罰外,一律取消其免稅資格。

  九、為加強對回收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管,總局決定使用防偽稅控廢舊物資開票子系統開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具體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十、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產廢企業下腳(廢)料銷售的監督管理,產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廢)料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應針對用廢的生產特點,采用適當的方法對用廢企業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異常應及時移送稽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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