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佴 陳榕 發自廣州
在一個月前的庭審時,74歲的徐裕年以自己年過古稀,且對自己所作所為深有懺悔,也沒有為海聯大廈造成損失等理由,懇求法官從輕發落,昨日,他終于等到一審判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決徐裕年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
徐裕年早年曾任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正廳級),1989年9月,他被廣東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撤銷其省經貿委主任職務;1994年,徐退休后在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下稱“海聯公司”)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2003年4月,有關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海聯大廈有限公司財務人員黃蕾進行調查時,發現時任該公司董事長的徐裕年也涉嫌合謀,同年12月,徐裕年被羈押。2004年1月,徐裕年被逮捕。在昨日審判前,此案已分別于去年9月、今年4月在廣州市中院兩次開庭審理。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10月至2001年10月,被告人徐裕年利用任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1999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指使被告人黃蕾用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的手法非法占有該公司財產。被告人徐裕年得贓款333.15萬元,小汽車一輛(價值32萬余元);被告人黃蕾得贓款102萬余元。
在第二次庭審時,經補充偵查,公訴人補充舉證提交的廣東省審計廳2003年、2004年發的兩份關于調查海聯公司財務的文件。公訴人據此認為,徐裕年指使黃蕾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兩人都構成貪污罪。
而徐裕年及其辯護律師,著重對徐裕年是否構成貪污罪主體身份提出異議,并認為,“被告人徐裕年涉案期間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且涉案財產不是國有資產和公共財物。”他們表示,檢察機關拿不出任何委派書、任命書證明退休后的他是被國家機關委任到海聯公司的,因此,他的身份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國有公司任公職的人員,只算是海聯公司聘任的主管人員。所以,他的行為僅算職務侵占,不構成貪污。
于是,徐裕年身份的認定,成為本案最終定罪的決定性因素。
在昨日的判決書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認定:徐裕年是受廣東省委統戰部的授權,委派到由國有公司廣東省友和進出口貿易公司與外方合作建立的廣東海聯大廈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國有單位行使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活動。因此,不論被告人徐裕年是否退休,其身份都是符合貪污罪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或準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求。故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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