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讀來讀去讀書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終審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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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6日 21:52 新華網 | ||||||||
新華網鄭州6月6日電 (黨玉紅、李鈞德) 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省讀來讀去讀書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6月6日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原讀書社董事長張少鴻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 河南省讀來讀去讀書社成立于1994年7月,被告人張少鴻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張輝任財務主管,張光華任讀者服務部大廳負責人。從1997年開始,該社在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
2004年10月,經過審理,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少鴻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輝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光華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不服判決,認為“三讀社”實行的是正常的商務性服務,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定性不準,量刑太重,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少鴻作為“三讀社”的法定代理人,張輝、張光華二被告人作為該社直接責任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