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監事協會為配合日本公司法實施,于1975年制定了《日本公司監事監督標準》(以下簡稱《監督標準》),并先后作了六次修改。其內容對規范我國公司的監事制度、增強操作性頗有借鑒意義。
1、監事性質和監督準備。
第一,監事性質。《監督標準》規定,監事是受董事委任的獨立機構。監事通過監督董事執行職務,確保企業健康而持續地發展,并構建企業良好的治理機構。監事為履行職責和義務,應采取以下措施:出席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審查從董事及有關人員處獲得的報告,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對董事和有關人員提出建議或忠告,阻止董事劣性行為等。
第二,監督準備。根據《監督標準》規定,監事為履行職責,必須盡力完善以下事項:確保獨立、公正,盡力把握經營和企業相關環境的變化情況,加強與董事和相關人員溝通,在充分收集信息和聽取外部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監督意見,盡力讓董事長等認識和理解完善監事監督環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監事。
在日本,按監事是否駐會,分為駐會監事和非駐會監事。駐會監事由監事互選產生。按公司內外之分,監事可分為內部監事和外部監事。公司外部監事不僅應該具有獨立性、個人影響力,而且應中立、客觀地發表監督意見,毫無顧慮地向董事長和董事會提問和發表意見。當然,駐會監事和公司外部監事應與其他監事共享信息。
3、監事會。《監督標準》第6條規定,監事會由全部監事組成,為形成正確的監督意見,監事應向監事會報告其執行職務的狀況,且應服從監事會。在必要時,監事會應向董事和董事會表明監事會的監督意見。當然,董事應向監事會報告工作。監事會應定期召開,但在必要時,應隨時召開。對于需要監事會決議的事項,監事會應依據充足的資料進行審議,并做出決定。
4、從三方面監督董事和董事會業務。
第一,監督董事執行職務。《監督標準》第13條規定,監事為監督董事執行職務,必須履行下列職責:督查董事會決議及其他董事的意思決定狀況,董事會履行監督義務的狀況;督查董事是否建立了合適的內部管理體制并加以運作;董事的行為違反公司目的或法令規定或公司章程時,危害公司利益或對公司明顯不利時,監事應及時向董事指出,監事或監事會在獲得董事的行為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報告后,應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監督董事競業交易。《監督標準》第16條規定,對于下列交易,監事應督查董事是否存在違反其義務的事實。這些交易為:競業交易與相反利益交易,公司無償向董事提供利益(包括獲得的利益明顯少于供給的利益),與子公司或股東間的非常規交易,自行獲得處理股份或制定讓股份失效的程序。
第三,監督董事會決定。《監督標準》第14條第1款規定,對于董事會決議及其他有關董事的意思決定,監事應從對事實認定有沒有重要錯誤,意思決定的過程是否合理,意思決定的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意思決定的內容對正常企業經營者有無并不明顯的不合理,意思決定是否首先考慮了公司利益等要求出發,監督董事履行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等法律義務的情況。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要求的,監事應與董事磋商或向其提出建議,進行制止。
5、會計財務報告的監督。
第一,監視會計監督員的獨立性。《監督標準》第17條規定,監事應督查會計監督員是否保持其獨立性、是否作為職業專家在正確地實施監督;監事會可向董事會提出請求,即把選聘、解聘或不再聘任會計監督員的事項作為股東大會議題,或者可向股東大會提交聘任會計監督者的議案。
第二,監督財務報告制度。《監督標準》第18條規定,監事應督查董事會是否建立了必要而合適的公司財務報告制度,執行情況如何。監事也應審核公示的信息是否有重要錯誤或是否存在易產生誤解的內容。
第三,審核會計監督員的報告。《監督標準》第21條規定,監事接收會計監督員的監督報告及相關資料時,可要求會計監督員對重要事項做出說明,并調查其監督報告。
6、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方法。
第一,監督計劃與業務分工。《監督標準》第22條規定,監事會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應制定監督方針和監督計劃。后者包括監督對象、監督方法及實施時間。為有組織且有效地進行監督,監事會應對監督業務進行分工。
第二,監督方法。根據《監督標準》規定,監事應出席董事會、重要財產委員會、重要會議等,必要時,應在會上發表意見。另外,監事在調查公司業務與財產狀況及履行其他監督職責時,應與公司內部監督部門保持聯系與協作。
第三,與會計監督員的關系。《監督標準》第35條規定,監事與監事會應定期與會計監督員磋商,并主動與其交換意見和信息。
7、代表訴訟。《監督標準》第36條規定,公司向董事或董事向公司提起訴訟時,監事應代表公司;監事接受股東對董事追究其責任的訴訟請求時,應迅速通知其他監事,及時召集監事會議。監事會只有進行充分審議后,才能做出是否提起訴訟的決定。
8、制作與提交監督報告書。《監督標準》第42條規定,監事應制作監督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監事所實施的監督方法與監督結果,以及形成監督意見的過程與理由等。監事會在向董事會提交監督報告書的同時,應將復印本送交會計監督員。(摘自:《上海國資》,作者:黃來紀陳禹志金永明)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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