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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2日 11:16 證券時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發起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  發起機構是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  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并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終止確認是指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如因提供保證承擔的預計負債等,下同),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并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后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上述新資產或者新負債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按市場報價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沒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比照類似資產或者負債的市場報價,或者按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者按市場上普遍認同的計價模型計算的結果,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

  第五條  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轉讓該信貸資產收到的對價,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在隨后的會計期間,發起機構應當繼續確認該信貸資產的收益及其相關負債的費用。

  第六條  不屬于第四條和第五條情形的,發起機構應當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并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并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后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時,表明發起機構放棄了對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控制: 

  1.發起機構與該信貸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按信托合同約定,能夠單獨將該信貸資產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該項出售加以限制。

  (二)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發起機構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是指該信貸資產價值變動使發起機構面臨的風險水平。

  發起機構通過對該信貸資產提供保證的方式繼續涉入的,其涉入程度為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保證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保證金額是指發起機構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能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發起機構應當在轉讓日按上述較低金額確認繼續涉入所產生的資產,同時按保證金額與保證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為提供保證所收取的費用)之和確認有關負債。

  第七條  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后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發起機構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沒有市場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成交價格的,該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后的差額確定;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時,按其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后的差額確定。

  上述未終止確認部分應當在轉讓日按整體賬面價值分攤后的金額確認。

  第八條  發起機構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第九條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

  第十條  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資產的性質;

  (二)發起機構仍保留的信貸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性質(如信用風險等);

  (三)發起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發起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特定目的信托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

  第十二條  受托機構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托財產,獨立于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信托財產。

  第十三條  特定目的信托的會計要素包括信托資產、信托負債、信托權益、信托項目收入、信托項目費用、信托項目利潤。

  信托項目利潤應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  特定目的信托應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五條  信托終止,受托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托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十六條  特定目的信托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受托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受托機構是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八條  受托機構應當按信托合同規定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計算確認應當由特定目的信托承擔的受托機構報酬。

  第十九條  受托機構發生的為特定目的信托代墊的信托營業費用,應當確認為對特定目的信托的債權。

  第二十條  受托機構對于已終止特定目的信托未被取回的信托財產,應當作為代保管業務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  受托機構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  資金保管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  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有關資金保管合同的約定確認和計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條  資金保管機構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內,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上述投資形成的收益,應當存入特定目的信托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第六章  貸款服務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服務合同確認和計量服務收入。

  第二十八條  貸款服務機構對作為信托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托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第七章  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條  投資機構在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時,應當按實際支付價款確認一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第三十一條  投資機構取得信托收益時,應當區分屬于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證券投資收益部分,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投資機構期末資產負債表內應當按其流動性,單列“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反映。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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