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的書面文件。
律師事務所如何做好國有產權轉讓法律服務,在哪一階段介入到產權轉讓工作,法律意見書在國有產權轉讓中的作用如何發揮,本人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以下意見。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間和律師介入產權轉讓工作的時間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由此可見,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是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之前出具,它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重要依據。然而,在目前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實踐中,許多轉讓方是在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公開轉讓信息的有關文件時,才知道或才想到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只好臨時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而此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已經作出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決定或者批準。此種做法實際上是不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的。
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決定或者批準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查法律意見書,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保證轉讓行為決策的合法性,同時也為決策者降低和分散決策的法律風險。這是因為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規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現問題,乃至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
由于在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就需要審查法律意見書,所以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轉讓方草擬轉讓方案時介入國有產權轉讓工作,通過調查了解轉讓項目的具體情況,為制訂轉讓方案提供法律咨詢,為起草法律意見書收集準備材料,保證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及時、真實、合法、全面。
二、誰應當審讀法律意見書
誰應當審讀法律意見書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一)決定或者批準轉讓行為的決策機構應當審讀法律意見書。因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具有法律風險,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操作具有法律專業性。引進法律服務機構,有助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在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分散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風險。
(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審讀法律意見書。審讀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產權轉讓標的企業是否依法設立,目前是否合法存續;
2、擬轉讓的產權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可以轉讓;
3、轉讓方是否有權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
4、產權轉讓方案是否合法。
5、法律意見書對上述問題是否發表了明確肯定的意見。
6、律師是否在法律意見書中明確陳述了本次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合法的意見。
如果法律意見書具備以上內容,就可以認為本次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已經不存在法律風險。如果法律風險發生了,責任也不在產權交易機構。
(三)意向受讓方應該審讀法律意見書。無論意向受讓方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當首先考慮此次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合法,否則一切都無從談起。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意向受讓方提供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是不可替代的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不可替代的。
首先,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來看,法律意見書是整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一項必備的法律文件。轉讓方內部的分析判斷意見,不能代替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其次,《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之所以要在國有產權轉讓工作中引進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為了通過中介機構的工作,使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盡管轉讓方的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包括專職的法律工作人員)對擬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更了解,對有關情況更熟悉。但是,他們作為內部人員會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如何完成產權轉讓工作上,而不是放在如何發現風險和防范風險上。律師的介入,將會有助于及時發現國有產權轉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律師的專業知識將有助于有關法律問題的解決。
四、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
關于法律意見書應當具備哪些主要內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并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律師界對此亦沒有統一的行業規范。筆者根據實踐經驗,認為《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國有產權所涉及的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的章程或合資合同是否限制股權的轉讓;
(四)擬轉讓的產權是否存在擔保或司法保全,是否有第三人對其主張權利;
(五)現行法律法規是否限制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
(六)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對股權轉讓的決議情況;
(七)持有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企業是否已經作出關于轉讓國有產權的決議,法律法規和該企業章程是否限制其轉讓有關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
(八)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是否合法,其實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是否應當審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債權金融機構同意轉讓國有產權的意見呢?應當視情況而定。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應履行的職責
律師事務所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真實、合法、全面。
真實,就是要求法律意見書中所表述的事實應當來自客觀實際,律師所發表的意見應當是依據已有的真實的證據所得出的;合法,就是要求律師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已知事實進行分析并得出符合法律邏輯的結論;全面,就是要求律師根據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目的,全面確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有關的事實并得出所有需要作出的結論。只有使法律意見書內容達到真實、合法、全面,才能夠說律師事務所履行了其為客戶出具法律意見書應履行的職責。為了使法律意見書達到真實、合法、全面的要求,律師事務所應當較早介入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工作中去,進行盡職調查。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承擔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應當對法律意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應當對法律意見書內容滿足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需要負責。對此,律師事務所應當有充分的認識。不能為了承攬業務,而忽視了責任和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每一份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和結論可能都是一樣的,但是,在出具每一份法律意見書之前,律師都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和審查,而決不是一份法律意見書適用所有產權轉讓,不做任何工作照抄前一份法律意見書的內容。
由于國務院國資委并不是律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律師行業也沒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法律意見書的統一規則。產權交易機構(尤其是上海、天津、北京三大產權交易機構)應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廣泛的溝通,從事國有產權交易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之間也應加強溝通,經過溝通,逐步達成共識,形成各方認可的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摘自:《產權導刊》,作者:張晨陽)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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