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審計報
最近,北京市東城區審計局對20家相關單位再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通過調查我們認為,一些再就業資金使用和管理的體制、機制及政策性問題,應予重視和關注。
問題及原因
一、依賴“低保”,形成就業心理障礙。下崗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業保險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三項制度相輔相成,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其作用和目的應當是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的同時促進就業,增加社會勞動力,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但是在調查中發現,由于城市“低保”金額與一些在崗人員最低工資差距并不大,致使一些失業人員甘于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低保”,不愿意再就業。如某一家庭夫婦均無工作,孩子上學,按政策享受“低保”,每月可得939元的補貼;而另一家庭,夫婦均在公益性就業組織工作,家庭月收入為1000元。僅僅61元的差距,無法調動前一家庭夫婦再就業的積極性。而且失業人員在領取“低保”的同時還享有包括水電、房價補貼和子女上學、愛心超市等11項的政策優惠,使一部分失業人員逐漸形成依附社會保障的心理,從而為推動再就業工作帶來了一定阻力。
分析其原因,一是社保政策制定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不夠,致使“低保”政策與再就業政策的享受主體享受補貼的底線接近,使得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動力減弱。二是“低保”金額的確定調查研究不夠,致使“低保”金額與一些在崗人員的最低工資相近,從而使部分失業人員產生“就業不如待業”的想法。
二、標準不一,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相關政策亟待完善。審計調查中發現,由于未對在公益性就業組織中從事同一工作的人員工資、保險費交納基數標準進行統一規定,因此在實際執行中,各街道根據自身財力情況,確定工資基數及獎勵標準,這種做法導致從事同一工作的人員享受的待遇不同,造成人員之間相互攀比,有失公平。另外,由于政策滯后,使得目前公益性就業組織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能正常退休,只能先轉為失業,再領取養老金。
分析其原因,一是對公益性就業組織的政策研究和制定還不到位,造成了無章可循,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二是由于一部分應由企業負擔的福利費用難以解決,致使公益性就業組織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后無法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三、指標過高,挫傷了失業人員培訓機構的積極性。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培訓機構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對于考試合格率達到90%,且培訓合格后就業率達到60%的,按本市培訓、鑒定標準才能給予補貼。而有些下崗失業人員只參加免費職業培訓不去參加考試,培訓機構卻無制約措施。另外,培訓機構要實現培訓合格后的60%就業率實為困難,因此,培訓學校更是拿不到免費培訓下崗失業人員而應享受的政府補貼。再加上勞動部門經過幾道審核后撥付資金的時間和周期較長,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培訓機構培訓下崗失業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
分析其原因,一是相關部門對培訓機構的困難及失業人員的素質缺乏調查研究,對培訓機構要求過高。二是在鼓勵培訓機構培訓失業人員上重視不夠,機關工作效率還有待提高。
四、短期行為,造成再就業工作的反復。市里要求就業率至少達到60%,失業率最多2?郾5%。這個指標直接用來考核政府和職能部門,并且與目標責任考核相掛鉤;勞動部門每年培訓下崗失業人員的人數,也成為考核勞動部門的一項指標,因此政府和職能部門壓力很大。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部門千方百計的為考核促就業,使一些工作不夠到位,出現部分人員的臨時就業現象,不僅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使部分失業人員走入了“失業———就業———再失業”的怪圈,造成了再就業工作的反復和被動。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再就業工作的考核辦法還需商榷,以利于再就業工作的正常進行。
改進的對策
一、對再就業工作應統一歸口管理。特別是在政策制定上,要加強協調,避免發生矛盾。政策與政策之間應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充分發揮政策的積極作用;在再就業資金的使用上,要統一計劃和調配,防止重復建設和亂投資的現象,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要深入開展對再就業工作的調查研究。通過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了解失業人員的實際需求,了解再就業工作的實際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認真加以研究,有的放矢地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合理確定再就業工作的考核方法和標準,調動再就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再就業工作的效率。
三、拉大“低保”與最低工資的差距。這個問題不解決,勢必減弱再就業工作的吸引力和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內在動力。應當兼顧效率與公平,適當調整政策,減少失業人員依賴“低保”的惰性,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降低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支付水平,減少國家財政負擔,增加社會勞動,從而增加社會財富。
四、建立相對統一的再就業工作信息平臺。目前的勞動力市場網絡僅為失業人員的數據庫,沒有將下崗失業人員迫切需要了解的崗位信息容納進來。應建立一個相對統一的再就業工作信息平臺,長遠規劃,統一協調管理,形成一個以職業介紹、失業人員管理、存檔保險管理、職業指導等業務系統為基礎的綜合業務系統,實現網絡的統一和崗位信息的共享。這樣既防止了重復投資,造成浪費,又提高了再就業工作的效率。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審計署的觀點,轉載時請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