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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事案上訴 2億國資歸屬私人須經歷史檢驗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1日 14:27 大洋網-廣州日報

  5月30日,一審敗訴的國企上海閔聯公司將上訴狀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標志著上海百事總經理陳秋芳、陳芝芳(陳秋芳姐姐)、于興國(陳秋芳姐夫)訴爭上海、南京、武漢三家百事公司中方國有股權案新的開始。

  案件由來

  案件始發于上海百事公司原中方股東益康公司的資產歸屬爭議。

  1984年海軍成立益康公司,1996年移交中國北方公司。1992年中國北方公司將益康公司擁有的上海百事公司股權轉讓給閔聯公司,隨后注銷了益康公司。

  1998年上海市國資辦對注銷六年的益康公司資產屬性做出變更性批復,認定原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冊資本金應歸陳氏家族三人所有。

  2001年陳氏家族依據上海國資辦批復起訴,稱其家族在1984年在益康公司有17萬投資,是益康公司的資本所有人。認為閔聯公司1992年從中國北方公司受讓益康公司資產(包括上海百事公司股權)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閔聯公司返還上海、南京、武漢三家百事公司價值2.23億的股權和收益。

  2002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一審判決陳氏家族敗訴。2003年,陳氏家族上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2005年5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一審判決,上海百事公司股權的28%歸屬陳氏家族,中方國有大股東敗訴。

  兩大焦點

  閔聯公司認為,案件并不復雜甚至極為簡單,查清陳氏家族是否有真實投資是證據問題,查清“唯一證據”上海國資辦批復是否合法是簡單的法律問題。事實上,雙方在過去的所有爭論和證據,幾乎都是圍繞這兩個焦點展開。

  陳氏家族認為,曾在上海百事的原中方股東上海益康公司中有原始投資。投入價值人民幣14萬元的JSK-II型水凈化、礦化裝置5臺和人民幣3.25萬元的現金,合計為17.25萬元。因為1984年政策不允許辦私人企業,因此隱名投資于益康公司。

  而閔聯公司則將之駁斥為謊言,稱,1984年10月,海軍獨立成立益康公司,原始資金來源于海軍擔保的無息政府貸款和海軍撥款投資。閔聯公司認為,陳氏家族沒有投資人應當出具的投資憑證、財務記載、投資協議、政府登記部門的投資人記載文件,也沒有隱名投資人應有的投資協議,陳氏家族沒有證據證明其在益康有原始投資。陳氏家族為鯨吞國有資產而編造了“隱名投資”的故事。

  1998年9月18日,上海市國資辦作出225號批復,認定陳秋芳及其姐姐、姐夫在上海益康公司有價值14萬元的設備投資,為原始投資。原上海益康礦泉水公司的原始注冊資本金應歸陳芝芳、于興國、陳秋芳等集體所有。

  陳氏家族依據上海市國資辦1998年批復,認為法院應當確認其益康公司權利人地位。陳氏家族將該批復稱為“核心且唯一證據”。

  2003年9月中國北方公司曾出函證明:“上海國資辦在對我司所屬的原益康公司產權進行界定時,從沒有向我司進行調查核實,事后也無通報。該批復結論的事實前提(如益康公司與北方公司達成協議歸還10萬投資款)是虛構的。我司隸屬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是中央直屬企業。根據國有資產分級管理權限,只有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有權作出認定。上海國資辦1998年私自對原我司所屬,且早已注銷多年的原益康公司資產性質進行改變認定,沒有行政權限依據”。

  閔聯公司認為,上海國資辦根本沒有權限對屬于中央系統國有資產的益康公司權屬作出界定,更無權秘密變更給私人家族。并且,上海國資辦在做出批復后,不告知、不送達給被剝奪資產的中國北方公司,使中國北方公司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認為上海國資辦批復越權、違法、虛構事實。

  但從上海高院5月17日的判決來看,閔聯公司對上海國資辦批復的質疑顯然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上海市高級法院在重審判決中認為,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上海市國資辦是產權界定的權力部門,其所作的批復意見是對爭議主體最后權利確定的結論性意見。原告以此為證據證明其是益康公司權利人,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確認。

  閔聯公司表示,為保護巨額國有資產不被侵犯,閔聯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閔聯公司進一步指出,案件涉及數億國有資產是否應歸屬私人家族,又涉及美國百事公司在中國三家合資企業股權,判決結果必須經得起事實、法律、歷史的檢驗。

  重審判決前,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為外方美國百事公司50%股份,上海閔聯公司46%,上海糖業煙酒公司4%。重審判決變更為,美國百事公司50%,中方大股東變成陳氏家族28%,上海閔聯公司18%,上海糖業煙酒公司4%。

  本案股權對應的資產價值巨大:上海百事資產總額為人民幣8.36億元,武漢百事總資產2.61億元,南京百事總資產2.28億元。上海百事年利潤1.52億元,武漢百事年利潤4070萬元,南京百事年利潤3464萬元。

  案件鏈接

  1. 1984年海軍成立益康公司,1986年轉讓給中國北方公司,1992年被中國北方公司注銷。益康公司曾經是中外合作企業上海百事公司的中方合作者,在上海百事公司曾擁有投資權益。陳芝芳、于興國曾任益康公司總經理。陳秋芳曾任上海百事公司董事總經理。

  2. 1990年,益康公司被舉報后國務院清整辦曾指令兵器工業部、中國北方公司進行調查,并委托上海市政府審計、資產界定、清理整頓。

  3. 1991年,陳芝芳曾向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在益康公司有5.3萬元投資,經上海市審計局、上海市財政局核查后認定:“益康公司屬于中央企業國有資產,沒有個人資金投入。陳芝芳提出有個人出資5.3萬元沒有依據。”

  4. 1992年,陳芝芳、于興國在試圖使益康公司脫離中國北方公司時,曾遭到反對,并被譴責為企圖侵占國家資產,雙方矛盾激化。

  5. 1992年,中國北方公司注銷益康公司,并同意益康公司將擁有的上海百事公司投資權益轉讓給上海閔聯公司。1992年閔聯公司受讓上海百事公司股權后,陳秋芳曾從益康公司派任的董事總經理,改任閔聯公司派任的董事總經理,并在上海百事公司討論股權轉讓的董事會簽署決議同意閔聯公司受讓。

  6. 1998年,上海國資辦對已注銷6年,原屬于中央企業中國北方公司的益康公司資產進行界定。在中國北方公司不知道情況下,做出批復,變更原屬于中國北方公司的資產權屬性質,界定益康公司原始注冊資本金歸屬陳秋芳家族。

  7. 2001年,陳秋芳家族根據上海國資辦批復直接起訴閔聯公司,稱其家族在1984年益康公司成立時,曾投入14萬的JSK-II設備和3.25萬現金,是益康公司初始資本投資人,1998年上海國資辦批復認定益康公司原始注冊資本金歸原告所有。而1992年閔聯公司受讓上海百事公司股權,是在未征得其家族同意的情況下占有資產,構成侵權。要求閔聯公司返還上海、南京、武漢三家百事公司價值2.23億元股權和資金。

  8. 2002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秋芳家族訴請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9. 2003年,陳秋芳家族上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10. 2003年,海軍出函表示,益康公司屬于軍辦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給予軍隊的一切優惠待遇。資金來源均為軍產(國有資產)。無任何其它單位或個人的投資。

  11. 2003年9月中國北方公司出函表示:“1998年上海國資辦在對我司所屬的原益康公司產權進行界定時,從沒有向我司進行調查核實,事后也無通報。該批復結論的事實前提(如益康公司與北方公司達成協議歸還10萬投資款)是虛構的。我司是中央直屬企業。上海國資辦1998年私自對原我司所屬,且早已注銷多年的原益康公司資產性質進行改變認定,沒有行政權限依據。”

  12. 2005年5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判決陳秋芳家族訴請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確認。重審判決上海百事公司28%股權歸屬陳秋芳家族,陳秋芳家族實際還因此間接獲得了上海百事公司持有的武漢百事公司相應權益。

  13. 2002年-2003年間,陳秋芳還與美國百事公司因解職和解聘一事,在上海進行了一次仲裁,兩次訴訟,均以美國百事公司敗訴結束。百事公司無法解職其雇員和委派的總經理陳秋芳。

  14. 2005年5月30日,閔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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