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將試行閩江水環境保護補償機制,讓受益地區、受益者向水環境保護區、流域上游和水環境保護項目建設者提供經濟補償。此外,將水環境保護正式列入官員績效考評。
日前,福建省環保局編制的《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經福建省政府同意出臺實施,首次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實施流域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按照該“規劃”,閩江下游的福州市今后每年將為上游的南平、三明兩市支付1000萬元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根據該“規劃”和配套的實施細則,福建省將按照“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試行受益地區、受益者向水環境保護區、流域上游和水環境保護項目建設者提供經濟補償的辦法。除下游對上游支付專項補償外,上游必須自己配套相應的資金(原則上為1∶1)。如果上游排污對下游造成污染,上游地區就要承擔賠付補償責任。對生產有害于水環境產品的企業,今后也要征收一定比例的環境補償費。
同時,福建省還將建立市、縣(區)政府領導干部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制度,落實流域水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對因行政不作為而未按要求完成保護任務的地方政府和部分負責人,要追究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決策失誤的,或者因干擾執法、執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目前,福建省環保局正配合省財政廳研究制訂《閩江流域綜合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通過整合使用省直有關部門和流域各設區市政府有關資金,對上游地區予以重點扶持,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統籌協調上下游污染治理工作。
據了解,《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以水環境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為重點,規劃范圍包括閩江流域內的36個縣(市、區),重點規劃期限為2005~2010年。重點項目包括:養殖場搬遷等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項目、福州紅廟嶺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等城鎮環境保護項目,以及重點水源保護、生態功能保障項目等104個項目。新聞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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