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關于開展摩托車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的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第19號
為加強新生產機動車環保生產一致性的監督管理,確保新生產機動車的排放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就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下同)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所有摩托車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14622-2002)、《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GB 18176-2002)、《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和《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加速行駛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16169-2005)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內部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
二、所有摩托車生產企業應根據企業內部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制訂本企業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并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凡未經備案的車型將不予型式核準。《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的編寫要求見附件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摩托車生產企業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摩托車生產企業須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業所有車型《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的申報。《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中未包括的車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撤消其型式核準。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進行《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備案的擬進行型式核準的摩托車車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不予型式核準。
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提出備案意見。
四、生產企業應按照備案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對生產過程進行控制,并對產品的環保生產一致性進行檢查,保存和記錄質量控制與檢查結果。
五、生產企業應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將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編寫《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年度報告》,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格式和內容見附件二。
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摩托車環保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督抽樣檢查,并于3個月內通報抽樣檢查結果。抽樣檢查辦法見附件三。產品被公眾舉報或投訴涉及環保生產一致性問題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相關生產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性抽樣檢查。
七、凡產品抽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車型的生產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對其整改結果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查。現場檢查內容和程序見附件四。對整改不合格的車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撤消該車型的型式核準公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生產企業進行處罰。
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實施環保生產一致性免檢制度。環保生產一致性免檢的條件、申請、批準、公告和撤消程序見附件五。
凡獲得環保生產一致性免檢資格的生產企業,自獲得免檢資格之日起三年內,免于監督抽樣檢查。
九、進口車參照本公告接受環保生產一致性的監督抽樣檢查。
附件:1.《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書》編寫要求
2.《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年度報告》編寫要求
3.抽樣檢查辦法
4.現場檢查的實施要求
5.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免檢規定
6.生產企業試驗室的要求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摩托車 公告
抄 送:機動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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