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山西省審計廳
為了加強審計質量控制,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健全和完善審計機關的廉政工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審計業務工作實際,山西省審計廳最近研究制定了審計業務會議制度,所有審計項目均由集體審定。
按照這一制度規定,審計項目的實施和審定,堅持廳領導分工負責、業務會議集體研究和廳長審定相結合的原則。凡省廳直接實施的審計項目,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需經廳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一)違法違規金額在500萬元以上;
(二)依法收繳資金的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行政罰款在20萬元以上;
(三)有擬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的涉及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線索;
(四)有需要依法聽證的事項;
(五)有需要廳審計業務會議議定的其它事項。
廳審計業務會議對下列審計事項進行審定:
(一)審計程序是否合法;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評價、定性、處理是否恰當;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應予采納;
(五)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適當;
(六)需要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其它事項。
廳審計業務會議由廳長主持。審計機關負責人、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辦公室主任、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除前述應提請廳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項目外,其他一般審計項目的審定,由廳分管領導主持召開有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小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予以通報批評。相關的審計項目不得參加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并區別不同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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